齐齐哈尔建华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黑02民终1442号
判决日期:2020-09-27
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李长江因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建华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3民初3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认定,原告李长江要求被告齐齐哈尔建华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其父亲李有1979年3月20日至2005年8月25日期间离休与退休的工资差额,但原告父亲李有是否应享受离休待遇,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李长江的起诉。李长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长江上诉称,上诉人父亲李有于1945年10月15日入伍,民主联军保安1旅3营,1948年3月15日申请入党,中组发(1982)11号。1949年12月在44军132师教导队任学员(兵团级),1951年7月在大孤山参谋处任摇械员,1952年4月转业到齐齐哈尔××厂任警卫队战士,1953年在一车间从事翻砂工作(铸工),根据国发(1978)104号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1955年关于部队与单位级别大军区级(方面军级的又分为两个层次),兵团级(集团级)等级别的指示,总政治部发出《关于1961年调整干部军衔级别的指示》,规定1961年内调整25%的正师级以下干部级别,后来将调整数改为“控制在5%以内,主要解决基层干部职级悬殊和现级别过低等特殊问题”,实施时间也延至1962年。1962年4月3日班以上复员转业干部,身体情况:××、矽肺,(78)卫护字第5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离队时班集、资历、贡献较大。中央军委(1982)1号、国发(1984)130号转到理化室(更夫)。1979年3月15日体检查出慢性气管炎、肺气肿、肺心病、心功能三级等病史,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特殊程度鉴定标准复发(1-4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1979年3月20日退休,享受视为工伤的待遇。根据劳人老(1982)10号,为了贯彻国发(1982)62号《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1980)194号文件冤假错案平反落实政策,一、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二、离休条件,解放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三、退休改离休的干部,就地安置,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改办并管理,然后移交接受安置地区干部人事部门管理。依据离休、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国发(1984)130号文件规定提起诉讼,请求给予上诉人父亲李有应享受的待遇补差额。上诉人的诉请属于劳动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李广平审判员宋艳华
审判员张国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海莹
判决日期
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