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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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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财文
联系方式:0591-87315911
注册时间:2016-03-28
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杨桥西路262号金牛御景8楼05店面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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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黄祥生、杨珍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102民初1604号         判决日期:2020-09-27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下称“坤海律所”)与被告黄祥生、杨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坤海律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鹏、詹子豪,被告杨珍(同时系黄祥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和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坤海律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黄祥生、杨珍立即支付律师代理费40万元,并按照月2%的标准计付自2018年10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二、由黄祥生、杨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坤海律所接受黄祥生、杨珍的委托,代理黄祥生、杨珍与胡凤亮民间借贷申请再审一案。坤海律所代理后,双方于2018年7月19日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合同约定,“如申请再审后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并指令再审,律师费按照50万元收取,甲方应予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并约定逾期付款应按每月2%计算违约金。 经坤海律所代理,福建省高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闽民申112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该裁定书于2018年9月4日邮寄送达各方并生效。裁定生效后,坤海律所仅支付10万元风险代理费,其余40万元经坤海律所催讨,仍以各种理由拖欠,拒不支付律师费(在三明重审案件亦由其他律师进行代理)。 双方采取风险代理方式进行合作,并签订《补充协议》,本案经省高院审查后已进入再审程序,双方商定的风险收费条件已经完全满足。因此,黄祥生、杨珍应当支付全部风险代理费。 黄祥生、杨珍辩称,一、讼争补充协议并非黄祥生、杨珍真实的意思表示,坤海律所未尽风险代理收费的告知释明义务;二、即便讼争协议真实、有效,但约定的风险代理效果与实际判决结果不符,支付律师费的条件也不成就;三、我方已经支付了15万元,不应当再支付其他费用,对方也没有再主动联系过我本人。 坤海律所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黄祥生、杨珍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坤海律所提交的《补充协议》系书证,其能够与原件核对一致,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该协议是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将在下文一并分析;坤海律所提交的《律师函》系书证,其能够与其他证据形成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经本院审查,坤海律所提交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与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20日,黄祥生、杨珍(甲方)与坤海律所(乙方)就其与胡凤亮民间借贷一案共同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林财文及其助理律师作为其代理人;2.若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乙方依约收取费用不予退还;3.经双方商定,本案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在合同签订之后,甲方支付5万元律师费,若一、二审判决撤销,甲方另向乙方支付30-50万元律师费(具体金额待听证或开庭前另订补充协议);4.甲方不得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所代理或无故终止合同,否则乙方有权认为甲方委托目的已经实现,乙方有权按照第五条要求甲方支付律师费。 2018年7月19日,双方共同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主要约定:1.如再审后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并指令再审,律师费按照50万元收取,甲方应予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2.如省高院再审后,直接改判黄祥生、杨珍均不承担责任(不欠胡凤亮300万元债务),甲方在第1条基础上再向乙方支付30万元(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月2%的标准计付违约金。 2018年7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民申11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内容:一、指令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黄祥生、杨珍与胡凤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该裁定于2018年9月5日送达给黄祥生、杨珍(律师代收)。 2018年10月8日,坤海律所向黄祥生、杨珍开具了149998元的律师费发票。2019年1月30日,坤海律所向黄祥生、杨珍寄送律师函,要求其支付剩余40万元律师费。2019年11月13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作出(2019)闽04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撤销了(2017)闽04民终1546号民事判决和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6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认定该案债务不属于黄祥生、杨珍的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黄祥生依然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其利息等的责任
判决结果
一、黄祥生、杨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0元; 二、驳回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0元,由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负担6368元,由黄祥生、杨珍共同负担26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任建坤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林显亮
判决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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