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冀01执151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09-27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托管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1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网络查询、传统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经合议庭合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苑颖新
审判员申玉
审判员王海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秒
判决日期
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