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安科新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闽0212执292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9-27
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安科新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12民初102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159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1、于2019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
2、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2020年1月8日、2020年5月23日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包含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等),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被多个法院先后冻结,账户内余额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但本院已指令银行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除此之外,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车辆、保险收益、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
3、于2020年6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人民币285064.01元。
4、于2020年6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以示惩戒。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
判决结果
终结(2019)闽0212执292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许书武
审判员林甲乙
审判员冯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王莉莉
判决日期
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