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宋书强
联系方式:0310-7522730
注册时间:2001-12-26
公司地址:鸡泽县会盟大街234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业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展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鸡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冀04民终1029号         判决日期:2020-09-27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因与被上诉人鸡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供销合作社)、鸡泽县土产辣椒公司(以下简称辣椒公司)、邯郸市虹光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光铸造公司)、刘合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为由,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均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继荭 审判员盖自然 审判员赵玉剑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利峰
判决日期
2020-09-2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