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鸡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冀04民终1029号
判决日期:2020-09-27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因与被上诉人鸡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供销合作社)、鸡泽县土产辣椒公司(以下简称辣椒公司)、邯郸市虹光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光铸造公司)、刘合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为由,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均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继荭
审判员盖自然
审判员赵玉剑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利峰
判决日期
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