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炫宇风暴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峰表演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282执2387号
判决日期:2020-09-27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江苏炫宇风暴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宇公司)与刘峰表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32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双方一致同意以30000元了结本案,由奥思登公司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于每月月底前支付3000元直至付清;二,若有任一期未支付,刘峰需承担5000元违约金,炫宇公司可就本金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刘峰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炫宇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6月9日通过电子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刘峰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峰未到庭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2020年8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峰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经反馈,刘峰名下无银行存款,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刘峰名下有一辆车辆号为甘G×××××东风日产汽车,但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处置。
3、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委托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刘峰名下不动产信息,经反馈,刘峰名下无不动产。
4、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刘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通过电子送达向申请执行人炫宇公司发送达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和查控情况告知书,向其书面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于首次约谈笔录中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2019)苏0282民初3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邢旭东
审判员魏涛
审判员徐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金喆赟
判决日期
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