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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台、港、澳投资企业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付晓勇
联系方式:0316-2122080
注册时间:2014-10-30
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北凤道80号瑞成观邑3号楼1单元1层101号
简介:
为总公司承揽铁塔建设、维护、运营;基站机房、电源、空调等配套设施和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营及基站设备的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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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克民磨玉古典家具加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冀10民终4889号         判决日期:2020-09-27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廊坊铁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克民磨玉古典家具加工部(以下简称克民家具加工部)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3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廊坊铁塔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3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据以作出判决的证据不足,导致其判决结果错误,严重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关于部件坠落与家具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审理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了要求查看现场,确认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并对红木家具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家具的实际价值,被上诉人存在过错等与本案相关的焦点问题提出了意见。一审法院在确定2018年7月4日进行现场勘察时上诉人提出了掉落部件的位置不高,不可能造成如此严重的损失。现场家具与被上诉人提供的视频所体现的家具数量不符,要求进行原地还原等相应诉求。一审法院未对此正面回复,而在一天后的2018年7月5日,一审法院未查清事实的前提下就匆匆作出判决,支持了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内容存在严重错误。其次,关于受损红木的价值,第一、关于家具的用材,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一直称不清楚,不知道,对于用材的单价,用料多少亦未进行查明;第二、经过现场勘察,上诉人发现所谓价值152万元的红木家具刷的是混漆,并非价值如此之高的红木应用的漆料,且在2018年7月4日的现场勘察过程中,上诉人已经口头提出鉴定申请,但不知一审法院为何没有对该鉴定申请进行回复,请二审法院依法更正。再次,关于《红木家具买卖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实际履行的《红木家具买卖合同》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严重矛盾。第一、关于买受人张某2户籍所在地是黑龙江省,目前在美容院打工。据张某2称,其购买的家具系自用,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并未查明张某2是否有能力购买价值152万元的家具自用;第二、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张某2为何约定将价值152万元的家具送至该村,张某2是否在该村自有房屋或者有租住房屋亦未查清;第三、经过现场勘察,被上诉人所谓价值152万元的红木家具刷的是混漆,并非价值如此之高的红木应用的漆料;第四、被上诉人提供的《红木家具买卖合同》本身就存在重大矛盾。红木的种类分很多种,价值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且红木的主要价值就在红木的种类、密度与重量上。张某2称2017年5月11日下午去验收了红木家具,但对于为何要到2017年5月12日进行交货没有任何解释,且该合同中仅对交货时间的违约进行了约定,未对其他关于红木质量、红木品质、家具样式等与红木家具价值相关的其他因素进行详细约定,明显存在事后补签的可能性。以上疑点,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均已经提出,一审法院未依法进行调查,请求二审依法更正。最后,关于被上诉人过错,上诉人进行现场勘察时发现,被上诉人主张停车的院落面积约为200平方米,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上诉人租赁被上诉人场地面积为200平方米。被上诉人多次称铁塔存在掉落部件的问题,那么被上诉人在明知铁塔存在掉落部件的前提下,将车辆停在上诉人租赁的场地范围内,已经存在严重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即使侵权事实存在,上诉人不存在过错也不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上诉人作为所有人,已经与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代维协议。上诉人已经找到了管理人对涉案铁塔进行维护管理,上诉人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铁塔的实际管理者并非上诉人,且该代维协议中已经明确,涉案铁塔的维护保养由第三人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公司作为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本案发生,应当由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被上诉人克民家具加工部答辩称:一、被答辩人主张其现场勘察时我方主张停车院落面积约为200平方米,我方在明知铁塔有部件脱落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停在被答辩人租赁的场地范围存在过错与事实不符且颠倒责任。我方从未在任何场合中主张过院落面积为200平方米,相反在原审中我方提供的证据显示,该院落土地使用证中明确写明院落面积为366.76平方米,并据此说明了被答辩人只租赁了其中200平方米以安置铁塔,而剩余的近一半的院落面积是留由我方自用的,即被损货物放置地点是我方具有使用权。而且被答辩人在我方发现其疏于维护导致铁塔部件脱落,租期己满的前提下仍不对铁塔进行拆除或维护属于明显过错,被答辩人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能以我方知道曾有部件脱落来逃避赔偿责任。若该主张成立直接推导出来的就是,如果高架桥、地道桥曾经掉落过物品那么车辆就永远不能通过,高楼掉落过东西,楼下就不能有人的荒诞结果。原审法院对本案适用高空脱落物的过错推定原则,在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前提下确认其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被答辩人一直质疑受损家具购买人的购买能力,但在第一次庭审中张某2即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从未说过自己是在美容院打工,其工作性质是美容、整容器械产品的销售,具备购买能力且明确说明送货地址就是其居住地址,该家具系住所内自用。被答辩人在明知情况下仍在上诉状中称其在美容院打工有悖事实,以行业推算购买力亦无法律依据。其主张原审法院未查清购买人是租房还是自有房屋属于主观扩大审查范围。原审法院依据买卖合同,定金收据,毁损视频、照片,双倍返还定金汇款记录及证人证言和现场勘查的证据链条综合认定买卖合同真实性及履行情况合法有据。 被答辩人上诉状以家具刷混漆,11日验货12日发货,红木质量、品质甚至家具重量未进行调查为由质疑合同真实性,是事后补签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且与真实情况不符。原审中,对受损家具的各项调查充分、严谨且经过双方的质证和辩论。依照交易习惯,家具买卖合同中对家具材料名称,长、宽、高的规格、样式、数量、价格均予以了明确约定,一审法院己对红木的具体材料进行了调查,我方也明确说明了该红木为红花梨木,来源地有非洲、老挝、缅甸,存放了一定时间并经过烘干等过程后由购买人确定。原审调查清楚且充分,而被答辩人要求调查家具重量严重不符合交易习惯。用何种漆料是按照购买人要求和木材文理的美观性,不能以漆作为判断木材种类和价值,同种木材因文理特征不同所选择漆种不同以期家具的整体美观。被答辩人应提供以漆推论木材的法律或行业依据,否则对其上诉理由不应予以采信。本案合同约定购买人验货后我方次日送货至其住所符合交易习惯,且因北京交通管制等原因验货后给我方一日的调整时间后送货的做法符合常理,被答辩人据此怀疑合同真实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在庭审后主动通知双方一起进行现场勘查,并非被答辩人主张的依其申请。三方对受损家具的情况,掉落物品及撞击面予以了核对,结合受损时候的照片、视频明确了坠落物中就有中国联通的标识牌,虽然该标识牌对家具的撞击不大,但可以判断出脱落物系被答辩人所有的铁塔部件的客观事实,结合停放位置和撞击面相符判断出脱落物砸损家具的事实符合客观标准,被答辩人在原审中从未提出过物品还原、撞击鉴定等申请,被答辩人主张提出申请原审法院不置可否应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原审依客观证据判断事实合法有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受损物系依照定制人要求制作的特定物品,受损后无替代物品,从而直接导致我方根本违约、合同解除,承担定金双倍罚则。因定做物品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无法以评估鉴定的方式来认定受损价值,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特定物不应以种类物作为评估的判决符合我方实际损失。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损失鉴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介入、委托范围,所以原审法院在无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前提下依照实际损失判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肆意要求原审法院作出违法行为或据此要求二审法院予以否定。被答辩人一直主张和其它公司签订了代维协议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是自身对法律的理解错误。被答辩人是本案铁塔的所有人,其负有法定的管理、维护义务,在其租期已满且明知铁塔十余年从未维护的前提下既不拆移亦不维护,那么造成我方损失其就是赔偿的主体,至于与其它公司的代维护合同属于另行诉讼追偿范围,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逃脱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 原告克民家具加工部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铁塔坠落物造成的损失及因此导致买卖合同违约的损失共计212.8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2007年2月1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开发区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廊坊分公司”)与原告克民家具加工部的经营者张克民之子张万杰签订了《南汉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租赁张万杰家200平米作为建移动电话项目基站用房及通信铁塔。租赁期限为2007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后被告廊坊铁塔公司与联通廊坊分公司、张万杰签订《关于铁塔相关资产转让涉及合同转让事宜的同意函》,自2015年11月1日起,联通廊坊分公司与张万杰合同项下与铁塔资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被告。2017年5月11日晚,被告所属的铁塔掉落部件,将原告已装车待运的红木家具砸损。次日,原告就铁塔坠物事件向公安机关报警。 另查明,2017年4月15日,张某2在原告处定购红木家具12件,双方签订了《红木家具买卖合同》。合同对家具的款式、规格、尺寸及交货时间(2017年5月12日)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张某2于2017年5月11日进行验收,在原告厂子验收合格后原告进行装车送货。双方约定全部红木家具货款152万元整,张某2应在签约时支付全部价款的20%定金,剩余货款在原告交货后全部付清。张某2违约退货,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原告违约不能按合同时间交货,必须以双倍定金返还给张某2。签订合同当日,张某2向原告交付定金30.4万元。因铁塔坠物致家具受损,致使原告未能如期交付张某2所订购的红木家具。2017年7月27日,原告与张某2签订《购销合同解除协议书》,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原告以双倍定金返还张某2。同日,原告经营者张克民之子张万杰以银行转账方式分两笔向张某2转账60.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位于原告经营者张克民之子张万杰家院内的铁塔,属于被告廊坊铁塔公司所有,被告对该铁塔负有管护、维修、保养的义务。在双方租赁合同已经期满未续租的情况下,被告未予拆除且疏于维护,致使铁塔部件坠落,造成原告合同解除、财产受损,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又,受损的红木家具系依约制作,属于特定物,无法依据种类物鉴定其价值,且原告已对定制人进行了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铁塔坠落物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但其损失应为182.4万元(152万元+30.4万元),而非原告主张的212.8万元。被告赔偿原告后,家具残值归被告所有。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克民磨玉古典家具加工部财产损失182.4万元,家具残值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23800元,由原告负担2600元,被告负担21200元。 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举证,证据一、申请证人张某1出庭作证,证明2018年9月9日经现场勘查,铁塔缺失一根杆件,塔体上的孔洞无明显撕裂,塔底底部构件无明显变形,据此可以判定该构件缺失基本上为非自然因素造成。证据二、天气预报资料,证明2017年5月11、12日,廊坊最大风力为3-4级,不存在大风导致铁塔部件掉落的事实。证据三、原审证人张某2银行账户流水清单,证明被上诉人向张某2转账仅是做资金流水,该资金未在张某2账户停留即转出,亦能证明张某2在2017年5月份没有100万元以上资金,不能履行红木买卖合同,合同是后期补签的。 被上诉人克民家具加工部质证意见为,证据一、证人证言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证人既不能提供工作证件,所属公司也没有铁塔设计资质,对其专业身份存在质疑,其庭审陈述与提供的证言存在矛盾。证据二、天气预报资料应加盖出具单位公章,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据此排除铁塔因年久失修发生脱落的可能。证据三、张某2银行账户只是我方在双倍返还定金时汇至其指定账户,而张某2收到赔偿后进行提取不违反任何规定,不能据此认定上诉人廊坊铁塔公司主张的为了银行流水而汇付。 针对证据一、证人张某1陈述其所属公司与上诉人铁塔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属于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证据二、天气预报资料为网上截取,本院对其真实性确认。证据三、张某2银行转账流水,仅能体现2017年7月27日其账户出入款情况,不能达到上诉人铁塔公司主张的仅为银行流水转账,合同为后期补签的证明目的。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向法庭提交书面鉴定申请。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廊坊铁塔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涉案红木家具的材质、价格及家具受损部位受力数值进行司法鉴定。 二审期间,经本院勘查,现场铁塔及院落情况与被上诉人克民家具加工部提交的报案视频内容相符。涉案家具存放于该院落对面库房内,其中四件家具受损。另有掉落的三角铁一根、广告牌一个以及部分固定螺丝、螺母。2019年1月14日,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向本院递交《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关于已对“张万杰虚假诉讼案”立案的函》,以及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各一份。函件内容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卫东举报的“张万杰虚假诉讼案”,经过初查,发现张万杰涉嫌虚假诉讼,已于2019年1月7日立案侦查。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公安局报案内容中涉及的事实与本案双方争议的事实系同一事。张万杰为被上诉人经营者张克民之子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3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克民磨玉古典家具加工部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800元,退还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克民磨玉古典家具加工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16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马令梅 审判员刘德璋 审判员杨立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杨
判决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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