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康华医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辽0104执恢198号
判决日期:2020-09-27
法院: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阳康华医院、姜卫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了(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7向被执行人沈阳康华医院、姜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依照(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欠款4910000元及逾期利息、受理费51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义务。2020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沈阳康华医院、姜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通过金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沈阳康华医院、姜卫的公积金、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4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股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均无可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20年9月10日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告知其以上执行情况,当事人同意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4执恢1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4执恢1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合议庭
审判长楚晋
审判员马振昊
审判员苏经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悦
判决日期
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