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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蓝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弭尚银
联系方式:010-82139545
注册时间:1996-02-02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
简介: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专业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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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航蓝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民终6168号         判决日期:2020-09-27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航蓝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59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建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建工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驳回中航公司的一审全部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中航公司在投标时对现场地下环境复杂的事实有充分的认识。其次,在此基础上,中航公司制定了严格的施工计划,明确表明应充分弄清地下障碍物及管线走向后再行施工,避免造成事故,且中航公司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最后,双方的责任划分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中航公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违背自己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在未充分探明地下复杂环境的情况下,盲目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渗漏,护坡坍塌,致使工期延长,工程量增加,相关责任应由中航公司承担。一审判决关于要求中航公司对隐藏在地下无法预知的风险进行视察显属过苛的认定与事实相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建工公司的上诉请求。 中航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建工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1.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建工公司提供地下管线图纸,其未提供,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建工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0条,建设单位应该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建设单位向有关施工单位必须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若未按要求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要求提供原始资料,承包方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实际操作中地下管线的图纸一般由建设单位提供给总包单位,再由总包单位提供给施工单位。本案中,建工公司并未向中航公司提供地下管线图纸资料,且建工公司向中航公司提交的勘察报告中显示,现场南侧、西侧有一条下水管道,其他部位无管线,可进行大面积开挖。中航公司根据建工公司告知的管线情况制作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却因基坑南坡存在多处地下不明管线漏水,导致护坡出现裂缝,涉案工程的问题是由于建工公司未告知准确地下管道情况导致的,故应由建工公司承担责任。2.建工公司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第五章中的义务中航公司已履行,不存在违法违约的行为。3.双方合同未约定因地下管线的问题导致的责任由中航公司承担,提供地下管线图纸是建工公司的义务,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建工公司承担。双方合同第七条第1款中约定的“工地视察”义务的含义是指熟悉现场、了解供电供水状况,并不包含对地下管线情况的了解,由地下管线问题引起的索赔不属于合同第七条第1款约定的承包人中航公司估计不足而发生的风险,也与中航公司资质和专业能力无关。 建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中航公司按照本案施工合同约定进行结算;2、要求中航公司赔偿建工公司因工期延误产生的人员工资费用损失400000元;3、诉讼费由中航公司负担。 中航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要求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650177.08元;2、要求建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诉讼费由建工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航公司原名称为北京中航勘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11月4日,建工公司(发包人)与中航公司(承包人)签订《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约定建工公司将东升乡八家回迁安置房项目基坑支护施工发包予中航公司,施工范围为基坑土钉墙护坡施工,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单价为185元/㎡,基坑坡顶翻边单价为100元/㎡,本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设计、施工准备、施工、维护、竣工和保修而发生的各项应有费用,其中包括进行正常施工所需办理一切手续所发生的费用,施工机械、劳务、材料、管理、利润、税金、物价上涨、政策性调整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保险责任及施工措施费,以及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本工程最终决算以双方所确定的工程支护单价,乘以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为工程决算依据;工程量计算以施工现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为依据;工程护坡面积暂定为6400㎡,翻边面积暂定为640㎡,工程暂估价为1216000元;本工程付款按建设方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支付,2011年春节前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50%,回填土完成之后支付余款;施工依据为:《承包合同》;施工图纸;相关技术及验收标准、规范和相关的技术文件;经开发商、监理单位、发包人及专家评审确认的施工方案;本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0年11月5日,竣工日期2011年5月1日;承包人必须认真视察工地现场,使自己熟悉现场的位置,周围环境及场地内现有建筑,确定工程范围和现有工地条件,了解场内供水、供电等状况,以及施工用的空间、施工人员、车辆进出等方位,以便取得一切可能影响其承包造价的资料,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不得以不了解现场状况而向发包人做出额外的付款和延长竣工期限的索赔,对此发包人将不作任何考虑。承包人对本工程的承包价格已充分考虑了现场施工场地因素、周围作业环境因素、政策因素、社会因素等不确定因素对本工程造成的风险估计和风险费用,发包人不再支付因承包人估计不足而发生的索赔。承包人承诺不使边坡塌方,并预测因工程活动引起的边坡稳定性变化采取相关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因承包人经验不足造成边坡塌方而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弥补对各方造成的所有损失以及完善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护坡工程要求:a、保证基坑护坡的稳定,不得出现塌方、沉陷、渗水,不得影响施工安全,保证主体工程施工的顺利完成……d、护坡施工须与土方施工做好协调配合,保证按期完成。如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应进行整改,并承担使工程达到合同要求标准所发生的费用,由此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应如数赔偿。由于承包人设计方案或施工管理不善,造成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其所有损失及给招标人和相关方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签订后,中航公司于2010年11月20日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中航公司因基坑南坡出现渗水、裂缝等问题,于2011年1月22日向建工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主要内容为:中航公司对基坑边坡、场地周边情况、施工情况进行详细深入的检查和研究后发现以下问题,1、基坑南坡土体含水量极高,土钉墙坡面大量渗水,降水井水位均在槽低下,降水排水按照总包指定地点排放;2、基坑南坡上口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3、基坑南坡水平位移逐渐较大,目前尚未稳定。经过调查分析发现,自进场施工以来,基坑南坡存在多处管沟、化粪池和不明水源一直漏水和渗流现象,水量较大,造成基坑南坡土层含水量极高甚至饱和,土钉和锚杆周围土体握裹力大大降低,给基坑支护施工带来巨大难度,同时给已经施工完毕的土钉墙支护边坡造成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并导致部分边坡变形加大,甚至开裂。因此问题对基坑安全、质量、工期造成的影响,不在我方责任范围之内。针对上述情况,我司提请贵司引起高度重视,协调建设单位最短的时间加大力度下大功夫对基坑南边坡以及周边20米范围内各种管线和不明水源给予查明,并给予改线和相关防水处理,保证不再有水向基坑边坡渗流或渗入。为此对后续施工做以下安排:1、对已经施工的土钉墙支护边坡(开裂部位)按要求进行堆土反压;2、在对南坡外侧各种漏水管线不治理之前不再进行土钉墙施工;3、在贵司将南坡附近漏水管线彻底治理不漏水后再进行下一步施工。 后中航公司针对裂缝问题出具《南坡及西坡加固方案》(以下简称《加固方案》),其中对边坡异常现象进行原因分析认为主要原因为:1、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基坑边坡的影响范围内,埋置有废旧的雨水、污水管线,且上述废旧管线中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我司在监理会议上曾多次提出,但相关单位未能及时对废旧管线进行改线施工以及进行防水处理;2、经与总包方共同调查,发现基坑南坡有原遗留的下水管道,共有两条管道在发现时仍有大量明水,一条为施工现场围墙内总包方提供给我司进行基坑降水的排水管,距离基坑边坡约5米,管道在未进行抽排水的情况下仍有明水在管道内流动。由于管道为原后八家村遗留的下水管,防水及封闭较差。另一条为施工现场外侧马路南侧一条明沟自西向东沿马路通过,明沟内水量很大,且无排水路径。2011年1月16日总包单位对两条地下管道进行了治理,施工现场围墙内原降水施工排水管已由总包方将其封堵,并将排水管线改至马路南侧市政污水管中,目前管道内已无明水。另马路南侧明沟已由总包方在明沟南60米处封堵并改线,但仍有部分明水流出。现施工现场可能仍存在未发现的漏水管线存在漏水问题。由于地下管道渗水严重,影响到基坑边坡土体,导致基坑边坡土体长期受水浸泡,降低了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质。同时,由于边坡土体内赋存了大量渗水,边坡开挖后,渗水沿边坡涌出,时值冬季,室外温度在-3~-7℃,土体冻胀严重,土钉墙面层强度上升慢,造成了支护结构沉降严重,并导致坡面开裂。 2011年3月4日,针对《加固方案》,建工公司、中航公司与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航天勘察设计研究院等部门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了《加固方案》。后建工公司未能向中航公司提供地下管线图纸,中航公司对基坑支护进行了二次加固工程,于2011年3月31日完工。2011年4月29日,中航公司向建工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主要内容基坑支护施工已基本完成,但南坡地下管线渗水问题仍未解决,坡面上仍有水源渗出,要求建工公司提供基坑周边地下管线图纸。2011年5月,建设单位北京八家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包单位建工公司与中航公司签署《工作量确认单》,对二次加固工程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后中航公司曾向建工公司发送工程结算书,双方因二次加固工程费用发生争议并协商未果。 双方当事人认可除二次加固工程外,中航公司完成的工程造价为1240355元,并认可建工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156000元。 庭审中,建工公司主张中航公司工期延误,要求赔偿人员工资损失,向法院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内容显示由建工公司于2011年2月25日向监理公司南京工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后附《八家回迁楼工程Ⅱ标段总体进度计划表》,表中显示基坑支护开始时间为2010年10月25日,完成时间为2010年12月29日。建工公司据此主张中航公司应于2010年12月29日完工,中航公司则对此不予认可,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抗辩并无其公司人员签字确认,工期应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建工公司未就其主张的工期延误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 中航公司另提起反诉,要求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并申请对二次加固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在中航公司不承担护坡被破坏的责任的鉴定前提下,工程造价总计1841050.98元、赶工费417218.14元(中航公司主张的赶工费因无任何签证资料无法进行造价鉴定,暂以中航公司的主张列明,由法院裁定)、工期延误损失费-400000元(建工公司主张的工期延误损失费用无任何签证资料和计算明细无法进行造价鉴定,暂以建工公司的主张列明,由法院裁定)。2、在中航公司承担护坡被破坏的全部责任的鉴定前提下,造价鉴定结论为0元。中航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41430元。经质证,建工公司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但抗辩二次加固费用不应由其公司负担。 建工公司主张边坡渗水、裂缝除存在地下管线渗漏原因,亦包括中航公司施工质量问题,且地下管线情况应属中航公司工地视察义务,故二次加固产生费用应由中航公司自行负担,并表示其公司不掌握地下管线图纸。中航公司则主张边坡渗水、裂缝系因地下管线渗漏所致,而建工公司负有提供地下管线义务,故应支付相应工程款。经询,双方当事人认可《承包合同》经招投标程序后签署,建工公司在项目招标时提供了包含地上、地下水位情况的勘查报告,中航公司据此投标,勘查报告中无地下管线相关情况。另查,涉案工程回填土工程于2011年12月10日完工,建工公司针对二次加固工程已与涉案工程建设单位完成结算。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确认缔约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依据。建工公司与中航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合同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针对本诉的争议焦点为:中航公司是否存在工期延误的违约行为。在双方《承包合同》明确约定竣工日期为2011年5月1日的情况下,建工公司主张中航公司应于2010年12月29日完工,应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建工公司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并无中航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且该报审表显示于2011年2月25日形成即中航公司实际开工之后,但其中记载的基坑支护开工时间亦与事实不符,建工公司未就其主张提交其他充分证据,法院对建工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其要求中航公司赔偿工期延误产生人员工资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双方针对反诉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二次加固工程产生的工程款应由谁负担。对此,法院认为应首先确定二次加固工程启动的原因,根据原因判定工程款的负担方。 由中航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函》及《加固方案》内容可知,中航公司因边坡出现裂缝而需启动二次加固工程,针对裂缝原因,上述证据中均明确了系因地下不明管线渗漏所致。建工公司在收到上述《工作联系函》后未提出异议,并对地下管线进行了调查及治理,参与了《加固方案》专家论证并同意通过。上述证据均可证明边坡出现裂缝的原因为地下管线渗漏。现建工公司主张出现裂缝原因还存在中航公司施工质量问题,但未就此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且在裂缝出现后的双方沟通中亦未提出中航公司的施工质量问题,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现因地下管线渗漏导致中航公司进行二次加固工程施工,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应由对方负担相应工程款。对此,法院认为,双方《承包合同》虽约定中航公司负有工地视察义务,但该视察义务应限于对工地现场可见的环境、条件等进行了解。中航公司的施工需在基坑挖掘完毕后进行,在此情况下,要求中航公司对隐藏在地下、无法预知的风险进行视察,显属过苛。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工公司虽非建设单位,但由法律规定可知,其作为总承包方可自建设单位处取得地下管线资料,并应向实际施工企业提供。但本案中,建工公司在招标时提供的勘察报告并未体现地下管线情况,亦未提示存在地下管线的相关风险,中航公司据此进行投标并签署《承包合同》,合同单价的确定应未考虑地下管线因素。建工公司虽另以建设单位未向其提供地下管线情况进行抗辩,但不能免除其针对合同相对方即中航公司的相应义务。综上,现中航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地下管线渗漏导致启动二次加固工程,相应工程款应由建工公司负担。 现中航公司反诉要求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就工程款金额,双方当事人认可除二次加固工程外,尚有84355元未支付,建工公司应予支付。针对二次加固工程工程款,双方当事人认可鉴定结论,法院不持异议。中航公司未就其主张的赶工费用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中航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金额无相应依据,法院判定建工公司应付工程款金额为1925405.98元。因双方对工程结算数额未达成一致,在本案诉讼中通过鉴定程序才予以确定,故中航公司主张自2011年5月13日起支付利息,无相应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航蓝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925405.98元;二、驳回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中航蓝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建工公司提交新证据:《施工组织设计》,用以证明中航公司了解施工现场地下管线情况,建工公司已告知中航公司现场南侧与西侧有一条下水管道,中航公司了解地下管线复杂,有可能会渗水,造成边坡不稳定,并做了预案。中航公司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建工公司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并认为中航公司是根据建工公司提供的勘察报告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航公司系根据建工公司已告知的现场南侧与西侧有一条下水管道编制的设计,建工公司的勘察报告中写明其他部位无管线,可进行大面积开挖。《施工组织设计》第1.3条引用的是建工公司提供的勘察报告,也是根据该勘察报告制定的应急措施。出现问题的地下管道不是第1.3条中建工公司告知的现场南侧与西侧的一条地下管道,而是另一条施工现场外侧马路南侧的一条明沟,明沟有盖板。本院对建工公司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对证明目的不予采纳。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定费41430元,由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4248元,由中航蓝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342元,已交纳;由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9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31548元,由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爱红 审判员辛荣 审判员刘国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付雅卓 书记员陈雪
判决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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