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文洲物资有限公司、安徽恒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0103财保373号
判决日期:2020-09-26
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合肥文洲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安徽恒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恒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3520元,由申请人合肥文洲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吴颜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煜
书记员孙洁
判决日期
202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