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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贺亚平
联系方式:010-63819918
注册时间:2004-09-24
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18号院3号楼711室
简介:
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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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东与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802民初158号         判决日期:2020-09-25         法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林海东与被告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友龙岩分公司”)、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简称“北京建友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海东(反诉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汉森、北京建友龙岩分公司及北京建友公司(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志平、柳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林海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林海东与北京建友龙岩分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2、判令北京建友龙岩分公司、北京建友公司向林海东支付剩余劳务费80218元;3、判令北京建友龙岩分公司、北京建友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为7578.9元(以1202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2月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730.7元;以802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26日利息合计7578.9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北京建友龙岩分公司与林海东约定由林海东对北京建友龙岩分公司的中标工程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林海东将审核结果发送给北京建友龙岩分公司后,北京建友龙岩分公司按中标工程审核费用的20%支付林海东劳务费;若工程属于地方财政项目,则按照审核费用的25%支付劳务费;若工程二次重新审核,则按照审核费用的30%支付劳务费;林海东自行接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挂靠在北京建友龙岩分公司名下,由北京建友龙岩分公司按照审核费用的75%支付劳务费给林海东。期间林海东因受托产生的差旅费,可按实向北京建友龙岩分公司报销。2015年9月9日至2017年12月19日期间,林海东累计完成北京建友龙岩分公司委托的一千多个工程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劳务费用合计为484688元,扣除重复登记的14470元,以及北京建友龙岩分公司已经支付的350000元(其中现金支付3600元,银行转账支付346400元),仍结欠劳务费120218元。2018年2月8日,北京建友龙岩分公司向林海东支付劳务费40000元后,剩余80218元至今未付。北京建友公司系北京建友龙岩分公司的总公司,依法应对北京建友龙岩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付款责任。林海东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北京建友龙岩分公司、北京建友公司辩称,一、对林海东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无异议,北京建友龙岩分公司与林海东确实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二、林海东主张剩余的劳务费8021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林海东提交的《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委托林海东审核项目明细》是其个人制作的表格,其中项目内容、业主应付(或已付)的审核费用、林海东的提成比例、建友公司应付的款项均未经北京建友龙岩分公司确认,也没有任何证据佐证支持;2、国网电力公司按地域隶属关系垂直管理,2016年5月18日后,国网龙岩电力公司及其下属电力公司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费用均按《关于发布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委托审计准入单位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审计(2008)4号]附件2(委托收费标准)为基准下浮20%执行,下浮后最低保底审核费用为800元,并非1000元,林海东提交的审核明细中标注的审核费均未按该收费标准下浮;3、即便林海东提交的审核项目均属实,其2016年度完成的审核项目扣除2016年1月至5月18日前完成的33433元外,其余195949元(229382元-33433元)下浮20%后的数额应为156759元;2017年95812元扣除重复计算的14470元下浮20%后的数额应为65073元;2015至2017年三年审核费合计414759元[2015年159494元+2016年190192元(33433元+156759元)+2017年65073元)],而北京建友龙岩分公司已支付林海东390000元,仅余24759元未付(该金额尚未扣除永定电力公司应扣除的审核费用);4、林海东审核的永定供电公司核减率超过2%及以上项目属于应全额扣减审核费的项目,其主张的审核费用中也应再相应扣除8547元。2019年4月,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对永定电力公司领导离任审计中发现由林海东完成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存在多处错误,根据北京建友公司与福建省永定县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定供电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业务约定书》第16.7条“乙方的审核结果,经甲方或造价咨询机构抽查,核减率超过2%及以上者,超出2%部分由乙方全额赔偿损失外,全额扣减审核费用;核减率超出1%(含)、小于2%的,扣减10%-50%的审核费用”的约定,由林海东完成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项目超出2%的项目应由北京建友公司向福建省永定县供电有限公司赔偿356260元并全额扣减审核费8547元。三、林海东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亦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综上,林海东主张剩余劳务费80218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北京建友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林海东向北京建友公司赔偿损失241045元;2、判令林海东向北京建友公司提交390000元金额的劳务费发票。诉讼中,北京建友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判令林海东继续履行委托义务,针对永定县电力公司项目中存在的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重新编制审核报告后,提交给北京建友公司。事实与理由:林海东自2015年起接受委托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其完成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项目包含永定供电公司送审的部分工程项目。2019年,永定供电公司进行领导离任审计,审计过程中发现林海东完成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存在多处错误,其中核减率超出2%的项目共16处,累计超标金额2410045元。根据北京建友公司与永定供电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业务约定书》第16.7条“乙方的审核结果,经甲方或造价咨询机构抽查,核减率超过2%及以上者,超出2%部分由乙方全额赔偿损失外,全额扣减审核费用;核减率超出1%(含)、小于2%的,扣减10%-50%的审核费用”的约定,由林海东完成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项目超出2%的项目应由北京建友公司赔偿241045元,并全额扣减审核费用。2019年4月17日,永定供电公司向北京建友公司发送邮件告知核减率超出2%的具体项目,北京建友公司随即告知林海东,要求其对部分能够重新整改的项目进行整改,但林海东置之不理。由林海东完成审核的国网龙岩供电公司下属其他电力公司工程造价结算审核项目仍然存在类似的不合格项,北京建友公司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有鉴于此,林海东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委托人的要求,其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不符合要求的委托任务的劳务报酬;同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因林海东的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林海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此外,依法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向委托人提供劳务费用发票也是受托人的合同附随义务,林海东接受委托后,北京建友公司已前后向其支付劳务费用390000元,但林海东从未向北京建友公司提供劳务发票。北京建友公司多次催促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反诉,请求判如所请。 林海东辩称,1、建友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业主单位进行了赔偿,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首先,业主单位需要对北京建友公司进行考核时,会出具相应的公函,但北京建友公司未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其次,若因北京建友公司审计错误导致业主单位多支付工程款给施工方的,施工方通常都会返还给业主单位,或者在下次支付工程款中予以抵扣。因为这些多支付的工程款相比整个工程的工程款而言非常少,施工方不会因为这些蝇头小利而破坏与业主单位的关系。本案中,讼争工程的施工方是属于业主单位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其更不可能向母公司(业主单位)多要这些设计错误的工程款。且北京建友公司未能提供业主单位存在损失的证据,也未能提供北京建友公司与业主单位之间相关损失的结算、支付该款项等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2、退一步而言,即使北京建友公司存在损失也是因为北京建友公司内部审核制度存在问题导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价审计需要经过三级复核程序,建友公司内部也专门设置了一套三级复核制度,即建友公司应对林海东提交的第一稿造价审计底稿进行三级复核并确认无误后再提交给业主单位福建省永定县供电有限公司,因此若提交给永定供电公司的造价审计结果存在错误,其责任也是属于北京建友公司内部的审核责任,其后果也只能由北京建友公司承担,与林海东没有关联。北京建友公司将归属于其本身的责任转嫁给林海东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3、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北京建友公司与业主单位所签合同的内容不能约束到林海东,因此其无权依据《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业务约定书》向林海东主张赔偿。4、关于发票等事宜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应当驳回北京建友公司的反诉请求。综上,北京建友公司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林海东持有由中国电力联合会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电力)证。2015年9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期间,北京建友龙岩分公司陆续委托林海东对其承接的部分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其中包含永定供电公司送审的部分工程项目),由北京建友龙岩分公司员工吴素通过邮箱向林海东发送具体待审核的项目,并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沟通审核的具体事宜。2015年10月27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北京建友龙岩分公司通过公司账户、员工及股东账户转款以及ATM机存款等方式累计向林海东支付39万元。在委托期间,北京建友龙岩分公司与林海东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就项目的审核标准、计费标准、违约责任等作书面约定,同时,双方未就林海东所作工程造价结算的最终审核费用进行对账结算。2019年4月18日,北京建友龙岩分公司员工吴素通过邮件向林海东转发了永定电力公司制作的《抽审建友》表,要求林海东就表中所列不符合审核要求的具体项目内容进行整改。林海东随后制作整改意见。因对工程造价审核的费用以及项目审核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分歧,双方成讼
判决结果
一、林海东与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存在委托合同关系; 二、驳回林海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995元,减半收取计997.5元,由林海东负担947.5元,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负担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915元,减半收取计2457.5元,由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吴庆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邱声宜 书记员张晶(代)
判决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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