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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陆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孔令江
联系方式:0431-85077061
注册时间:2013-05-10
公司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客车花园14栋113号
简介:
工程机械、环卫设备、环保设备批发、零售、租赁、售后服务,汽车销售及殡仪车改造;消防车专用车、殡仪车、电动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押运车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物流服务,普通道路货物运输,配送服务,装卸搬运,仓储服务,物流信息咨询;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冲锋车、电源车、防暴车、工程车、检测车 、警用装备车、救护车、救险车、流动服务车、旅居车、商务车、通信车、宿营车、巡逻车、广告宣传车、高空作业车、流动舞台车、混凝土泵车、教练车、油罐车、搅拌车、沥青洒布车、指挥车道路清扫车、高压清洗车、清障车、垃圾车、冷藏车、平板车、清障车、水泥运输车、爆破器材运输车、其他运输车、洒水车、医疗车、新能源汽车、污水处理车、无害化处理车、消防车、校车、吸粪车、吸污车、抑尘车、自卸车、路面清洗车、随车吊、清障车、洗扫车、电动环卫车、散装粮食车、轿运车、燃油观光车环卫设备销售、维修和技术咨询服务;标准金属量器、金属罐容积测量仪、加油机及配件、静电接地报警器及防静电产品销售、维修、技术咨询服务。办公用品、办公家具、五金工具的销售;家用电器、空调、冰箱、彩电的销售和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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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青宏顺物流有限公司与长春陆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吉0191执97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9-26         法院: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青宏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陆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9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青宏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陆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长春陆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履行(2020)吉019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的规定,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
判决结果
一、终结(2020)吉019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长春陆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青宏顺物流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崔国强 审判员徐佳丽 审判员黄国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晓雪
判决日期
202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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