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东与被告金某军、杨某、雷山县大塘镇掌批村民委员会、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案号:(2020)黔2634民初655号
判决日期:2020-09-25
法院: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东与被告金某军、杨某、雷山县大塘镇掌批村民委员会、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某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施工款13285元;2、判决被告按7%年利率向原告承担逾期支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原告对雷山县大塘镇掌批村人饮工程项目部分工程进行施工,该工程发包人为大塘镇掌批村村民委员会,承包人为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包人为金某军、杨某。原告组织工人按时按量完成工程后,被告仅支付部分生活费12170元,剩余施工款13285元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杨某于202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13285元。
二、原告李某东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4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杨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潘晓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唐云清
书记员唐钰
判决日期
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