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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唐俊军
联系方式:13708555518
注册时间:2012-07-27
公司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丹江镇河滨道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土地、房屋征收咨询服务;房屋征收事务服务;消防工程;土石方工程;土地整治;土地复垦;综合农业治理;水电安装;机电工程;园林绿化;设备及材料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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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东与被告金某军、杨某、雷山县大塘镇掌批村民委员会、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案号:(2020)黔2634民初655号         判决日期:2020-09-25         法院: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东与被告金某军、杨某、雷山县大塘镇掌批村民委员会、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某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施工款13285元;2、判决被告按7%年利率向原告承担逾期支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原告对雷山县大塘镇掌批村人饮工程项目部分工程进行施工,该工程发包人为大塘镇掌批村村民委员会,承包人为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包人为金某军、杨某。原告组织工人按时按量完成工程后,被告仅支付部分生活费12170元,剩余施工款13285元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杨某于202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13285元。 二、原告李某东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4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杨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潘晓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唐云清 书记员唐钰
判决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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