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浦嘉机电五金经营部与被告江苏溢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溢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111民初5120号
判决日期:2020-09-25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浦嘉机电五金经营部与被告江苏溢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溢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亚顺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浦嘉机电五金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浦嘉机电五金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林咏梅
审判员谢明
审判员黄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君
书记员魏苗苗
判决日期
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