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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山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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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华、王柳京民政行政管理(民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桂行申243号         判决日期:2020-09-25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王建华、王柳京、王碧云、王碧琼因被申请人范绍芬诉马山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行终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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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王建华等4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王福臣、范绍芬结婚登记是两人真实意愿表示错误。(一)涉案结婚证未完成送达,欠缺了生效要件,婚姻登记未成立,双方的婚姻自始不发生登记成立的法律效力。(二)干休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应予以采信:1、开具证明的过程并没有王福臣的参与,不是王福臣本人亲自向干休所提出的要求,不能证明王福臣有结婚的真实意愿。2、范绍芬私自将新城区民政局涂改为马山县白山镇民政办,而白山镇民政办正好有其亲戚苏伟民答应帮办理,证明王福臣对办结婚证并不知情。3、王福臣可自己行走、意识清楚,可以亲自办理或申请干休所请民政局派人上门办理登记的,而整个登记过程的证据显示全程无王福臣参与,说明王福臣没有与范绍芬结婚的真实意愿。4、王福臣与第二任妻子赵惠兰1989年办理结婚登记时亲自向部队提出申请。(三)原审判决没有客观的综合全部证据认定事实,同时用组织的行为去认定双方是否有结婚的真实意愿导致认定事实错误。1、金牛桥干休所、广西军分区并不认可王福臣的婚姻。2010年10月18日金牛桥干休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广西南宁警备区政治部2010年5月4日出具的函,28名离休老干部2010年4月26日联名出具《关于撤销王福臣与范绍芬这桩欺诈婚姻的建议》可以证明。办理户口、粮油转移,以及房产证上有范绍芬名字的事实,是范绍芬个人凭借这本造假的结婚证办理的。(四)原审判决认定“王福臣与范绍芬长期共同生活”证据不足。(五)原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马山县民政局有权纠正镇民政办违法错误行政行为,没有越权。 被申请人范绍芬答辩称:(一)马山县民政局作出3号撤销决定超越法定职权。《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和民政部的相关规章,都只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有条件的撤销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取消了行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权力。民政机关受理婚姻登记的主要职责是审理材料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具有判断婚姻关系实质上有无效力的相应职能和能力,更没有对婚姻效力争议的调查、调处、裁决权,要民政机关处理此类纠纷,实际上行使审判机关的职权,超越了其职能范围。(二)王建华等用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否定1995年的婚姻登记行为,否定范绍芬与王福臣的婚烟登记不成立,违反了法不朔及既往原则。(三)原市县党委政府官员依职权责成调查走访的人员带着倾向性的观点(撤销王福臣与范绍芬婚姻登记的决定)去走访调查,形成的调查材料明显不真实、不公正、不客观。综上,王建华等申请再审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其再审事由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王建华、王柳京、王碧云、王碧琼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韦威助 审判员宋玉杰 审判员黄碧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黄国艳 书记员王家兴
判决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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