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晋0930民初566号
判决日期:2020-09-25
法院:河曲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被告中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于2019年12月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晋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说明理由。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290万元及其利息148317元(计算至2019年8月22日),合计金额为3048317元。当庭利息增加至368481元,合计3268481元。二、被告承担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的欠款利息。三、本案诉讼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河曲县隩滨阁”项目的施工的中标单位。2014年7月,原告与被告就该项目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如约进场施工,并于2015年12月正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被告投入使用。2017年1月17日,双方结算完毕,确认结算金额为16800000元。截至目前,被告累计支付原告工程价款总额为1390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月支付已完工程75%的进度款,工程竣工前支付已完工程量价款90%,质量保证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7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目前,双方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经届满,被告按约应当付清全部工程价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290万元。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此举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故,被告依约应当承担欠款利息148317元(当庭变更为368481元)。
被告中晋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建设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成为河曲县隩滨阁建设项目中标单位。2014年7月18日原告建设公司与被告中晋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均作了明确约定。二、合同订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于2015年12月正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将工程交付被告投入使用。2017年1月17日双方结算完毕,确认结算金额为16800000元,被告中晋公司已支付原告1390万元,下欠290万元未付(含质保金)。三、原被告双方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5年12月,按照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即2016年12月。
另查明,被告中晋公司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公示信息显示,中晋公司住所为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号(昌盛双喜城)3号楼25层
判决结果
由被告中晋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290万元,并从2017年1月1日起按4.75%的年利率计算迟延付款利息至支付完下欠工程款之日止。
驳回原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74元由被告中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燕哲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邬爱华
判决日期
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