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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江方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9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秦萍
联系方式:021-57746822
注册时间:1996-10-28
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5幢3楼B座
简介:
项目投资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绿化工程、绿化养护、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建筑材料销售,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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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江方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7民初4536号         判决日期:2020-09-25         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松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讯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江方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松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松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佩华、被告方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梦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70366.3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天元公司是佘山北大型居住社区65A-04A地块市属动迁安置房项目施工总包单位,被告方松公司是该工程的建设方。2016年5月2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三方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承包建设该项目中的弱电(智能化)工程。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全部的工程内容。2018年8月17日,原告与二被告共同签署了竣工结算价确认单,三方确认原告承包建设的弱电(智能化)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为6069058元。被告天元公司已支付给原告工程款4098691.70元,至今尚欠1970366.30元未付。被告方松公司作为天元公司所承包工程的建设方,还结欠天元公司部分工程尾款未付,该笔款项已到支付期限,但天元公司未向方松公司主张该笔款项。现天元公司经原告多次催款不付,故原告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方松公司代为支付天元公司结欠原告的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方松公司辩称,工程已经于2017年10月21日竣工验收,被告方松公司同意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方松公司现欠被告天元公司工程款为2304589.30元,且支付期限已经届满。但是,如果方松公司需向原告付款,则需要原告向方松公司开具发票。 被告天元公司书面辩称,对于原告诉请主张的剩余工程款1970366.30元,被告天元公司没有异议。但是,因为原告未将全额发票开具给被告天元公司,故被告天元公司尚未支付全部工程款。另外,二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分包工程应在合同总价扣3%的管理费,该管理费应由原告承担,从工程余款中扣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作为丙方,专业分包单位)、被告天元公司(作为乙方、施工总包单位)、被告方松公司(作为甲方、建设单位)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佘山北大型居住社区65A-04A地块市属动迁安置房项目-弱电(智能化)工程,开工日期为2016年7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合同价款为5392954元,本工程合同款由施工总包单位直接支付专业分包单位;三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先支付预付款,以后按工程进度由中标人提供每个月度的实际发生工程量工程款的报表,经施工监理、审价单位和招标人核准确认后支付该核准工程款的70%,预付款从开工后第一次发放季度工程款时开始抵扣,每一次月度工程款抵扣预付款的25%,扣完为止,累计工程款付至80%后停止付款,待竣工验收通过后付至85%,结算审价结束后付至审定价的95%,最后5%保修期满后付清;保留金提留比例:审定价的5%,保留金支付方法为待本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满2年后的一个月结清。合同另对其他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原告与被告方松公司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18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方松公司签订《验收结论意见书》,验收结论为“通过”。 2018年9月10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一份,一致确认竣工结算确认价为6069058元。 另查明,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受理案外人朱明辉起诉方松公司(作为被告)、天元公司(作为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沪0117民初20123号。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就该案做出判决,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方松公司和天元公司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方松公司将佘山北大型居住社区65A-04A地块市属动迁安置房项目的土建装饰、安装、室外总体工程发包给朱明辉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审价后支付工程款至审定价的95%,余5%作为工程保修期保修金(其中1%为保修5年的屋面及渗漏保修金,4%为保修2年的土建、安装保修金)。2017年10月21日,前述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总价为261585602元。就前述工程,目前包括满两年的质保金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的3335400元在内的方松公司向天元公司应付工程款总额为13598506元。前述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另有四家专业分包施工单位,合计对天元公司享有债权2304589.30元。2019年5月28日,本院做出(2019)沪0117民初655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6554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朱明辉工程保证金700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6554号民事判决目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6554号民事判决的后续执行过程中,天元公司未有可执行的财产余额,朱明辉申请执行天元公司对方松建设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但方松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导致朱明辉未能直接受偿,朱明辉遂提起(2019)沪0117民初20123号诉讼。20123号民事判决判令,方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明辉代位清偿天元公司对朱明辉负担的债务7900000元。2012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收付款情况表、发票、入账通知、协议书及附件、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被告上海松江方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松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代位清偿被告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松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的债务1970366.3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1元,减半收取计2120.50元,由被告上海松江方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梁峙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思雨
判决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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