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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汉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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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汉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儿童福利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2071民初23484号         判决日期:2020-09-25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汉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普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儿童福利院(以下简称儿童福利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安、黎焕仪,被告儿童福利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杏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汉普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劳务外包服务费差额2103174.4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是一家为孤残儿童提供养育服务的事业单位,因从业人员严重不足,根据中山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需要为院内集中供养的孤残儿童对外购买护理服务。原告自2015年8月1日起即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成为被告购买孤残儿童护理服务的供应商,服务期至2017年7月31日止。上述服务期即将届满之时,被告先后两次委托中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分别通过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就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护理服务项目(护理人员经费)进行公开采购,但均因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而宣告失败。2017年8月1日,被告第三次委托采购,最终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再次选定原告成为上述项目的供应商。2017年8月16日,中山市政府采购中心正式通知原告中标成为被告护理服务采购项目(护理人员经费)成交供应商,成交价格为25210152.4元。成交后,原告遂与被告签订了《中山市儿童福利院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外包服务费总金额为25210152.4元,支付方式为按季度支付,平均每季度2607946.8元,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收取当季度服务费用的98%,即2555787.86元,剩余2%即208635.74元作为绩效考核质押金在年底发放。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要求投入各类护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为被告院内孤残儿童提供护理、养育、医疗等各项服务,被告亦有按照合同约定按季度向原告支付外包服务费用,一直持续到2018年6月,即2018年第二季度。2018年7月起,被告称接有关部门通知,暂不能按此前约定的金额支付费用,只能先以原告提供服务的在岗实际人数的基本工资为基础核算服务费用。因在岗实际人数一般都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人数(即护理人员145人,技术人员29人),故按此种方法核算的结果,必然与合同约定金额存在差额。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计六个季度,按合同约定本应支付15647680.8元,实际只支付了12887844元,差额2759836.8元(含2%绩效考核质押金)。原告认为,虽然原告提供服务的实际在岗人数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载明的人数,但是原告通过安排加班的方式确保了所有岗位班次均有人员在岗,工作任务未受任何影响,每月均圆满完成了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约定的服务,被告理应按合同成交金额支付相应的服务对价。即使要按实际在岗人数核算,也应一并据实计算他们的加班费,而不应只计基本工资(招标文件规定基本工资为护理人员每月3600元,技术人员每月4600元)。如果按实际在岗人数的工资总额(基本工资+加班工资)计付服务费,也不会存在如此大的差额。原告据此与被告交涉,但被告表示无力解决。原告无奈,只能暂以实际在岗人数的基本工资为基础向被告收取费用至今,差额部分自行垫付,以确保职工队伍稳定。综上所述,原告已为被告提供了2018年7月1日以来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约定的护理外包服务,被告接受了服务,就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相应的对价。仅以实际在岗人数未达文件要求而扣减服务费用、且仅计算基本工资而不计算加班工资的做法,是对原告劳动成果的无视,也是对服务人员长期加班这一基本事实的无视,不符合民事合同等价有偿、公平合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由于被告长达一年多不能足额支付服务费用,造成原告不得不垫付差额用于发放外包员工工资,资金周转十分困难。有时不能确保做到及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导致员工人心思走,不能安心工作,加之孤残儿童的护理工作极其辛苦,月月都有人申请离职,如此就更加难以满足被告对于人数的要求,形成恶性循环。护理孤残儿童是一项需要爱心和社会责任感的工作,但爱心和社会责任如果要以巨额经济亏损为代价,那是原告作为一家轻资产微利润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所无法承受的重量。若继续只按实际在岗人数的基本工资来计付费用,此项爱心事业恐将难以为继。为此,为了保障孤残儿童的持续健康成长,为了本案采购合同今后能够顺利履行,也为了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希望判如所请。 诉讼过程中,原告汉普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劳务外包服务费差额2759836.8元。 原告汉普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中山市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采购)(主要部分);2.中山市儿童福利院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合同书;3.2017年8月-2018年6月外包项目收费通知书、银行收款回单;4.2018年7月-2019年9月间外包项目收费通知书、银行收款回单;5.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中山市儿童福利院外包员工考勤表;6.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外包员工工资发放表;7.汉普实际已付加班工资金额与福利院未付差额部分对比明细表(以2019年12月27日提交的表格为准);8.2019年10月-2019年12月间外包项目收费通知书、银行收款回单;9.2019年7月-2019年9月中山市福利院外包员工考勤表;10.2019年7月-2019年9月外包员工工资发放表;11.2019年10月-2019年12月中山市儿童福利院外包员工考勤表;12.2019年10月-2019年12月外包员工工资发放表。 被告儿童福利院辩称:1.关于合同中所约定的服务费用的问题,被告认为服务费用中有包含加班费这一款项,但是总费用以合同书中所约定的25210152.4元为限。关于加班工资与服务人员的折算问题,由法院进行判定;2.被告确认汉普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及内容,但是汉普公司对服务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汉普公司自行处理的一部分,被告依据汉普公司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以发放服务费用。 被告儿童福利院对其答辩,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儿童福利院按《中山市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采购)》(以下简称《文件》)选定汉普公司成为供应商。2017年8月,儿童福利院(甲方)与汉普公司(乙方)签订《中山市儿童福利院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出人力资源需求,通过使用乙方的员工,向乙方支付人力资源服务费用;本协议期限从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乙方负责按该项目招标要求为甲方配备足够的员工数量,如果人员数量临时配备不足,要提供满足甲方班次安排的人员,加班人员按需要工时计算外包服务费;外包服务费总金额为25210152.4元;支付方式为按季度支付,平均每季度2607946.8元;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收取当季度服务费用的98%,即2555787.86元;剩余2%每年即208635.74元作为绩效考核质押金在年底发放;若当季度,乙方员工未能满足甲方的用工需求,按照减员情况,扣除招标文件约定的每名员工的工资金额……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甲方落款处,加盖儿童福利院印章,乙方落款处,加盖汉普公司印章。合同书附件1是中标通知书,系中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向汉普公司发出的《成交通知书》,内容为:确认原告汉普公司为被告儿童福利院护理服务采购项目(护理人员经费)成交供应商,成交价格为25210152.4元。附件2是报价明细表,载明各项分项内容报价,每月费用869315.6元,29个月总费用25210152.4元。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汉普公司每月向儿童福利院发出外包项目收费通知书,按合同及报价明细表列明的每月费用金额计算业务外包费,通知儿童福利院交费,儿童福利院按收费通知支付了费用。2018年7月起,儿童福利院称接有关部门通知,暂不能按此前约定的金额支付费用,只能先以汉普公司提供服务的在岗实际人数的基本工资为基础核算服务费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计六个季度,被告中山市儿童福利院按合同约定的总金额应支付15647680.8元,实际支付了12887844元,差额2759836.8元未支付。汉普公司据此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庭审中,儿童福利院陈述汉普公司虽未按《文件》要求向儿童福利院派出足额员工,但汉普公司通过安排员工加班的方式满足了《文件》与《合同书》关于工作任务与服务质量的要求
判决结果
被告中山市儿童福利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汉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劳务外包服务费差额275983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儿童福利院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郑梅竹 人民陪审员郭丽华 人民陪审员刘淑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嘉坪
判决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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