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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84891591
注册时间:1995-11-02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B座2001、02、03、05、06、07
简介:
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化工材料、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仪器仪表、针纺织品、日用百货;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营或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及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2种进口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三来一补、易货贸易、对销贸易业务;从事对外经济贸易信息咨询服务及技术交流业务;国际招标及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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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络绩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与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3民终10709号         判决日期:2020-09-25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络绩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络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技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北京中润隆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85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络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被上诉人中航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婧,原审第三人北交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慧,原审第三人中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树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络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航技公司的反诉请求并支持络绩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判令中航技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错误,络绩公司与中航技公司未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有正当理由,且原因在于中航技公司。一、络绩公司发现作为主要财务指标的中航泰德(北京)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泰德)2018年财务报表存在虚假,中航技公司低估2018年成本费用,将部分费用转计入2019年,导致虚增利润。此举影响络绩公司正常评估项目价值,误导络绩公司作出错误判断。中航技公司显然没有做到如实披露中航泰德的真实情况。二、络绩公司主张的重大债务所涉及(2019)京0108民初27131号诉讼立案时间虽晚于公告发布,但也发生于产权转让过程中。虽然诉讼结果不确定,但可能影响中航泰德的资产财务状况,中航技公司刻意长时间隐瞒相关信息。而且,中航技公司在挂牌前应当知道该重大债务纠纷,却从未披露此情况,评估报告也未考虑债务纠纷的影响,现中航泰德已被申请执行。另外,中航泰德还在2019年4月30日投资设立中航泰德乐斯(天津)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中航泰德持股比例为60%。中航技公司的评估报告未涉及此事,而且该重大对外投资发生在转让期间。上述情况均属于中航泰德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转让。中航技公司有义务及时披露,应对交易无法进行负责。三、中润公司不仅对交易程序提出异议,还直接向络绩公司发函称,本次转让严重影响其权益,并拒绝对转让进行任何实质性处理。在没有法律规定且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北交所不能用平台规则默认中润公司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在中航泰德的控股股东明确告知不配合且坚称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络绩公司不可能继续进行转让程序,否则之后必然会牵涉后续股权纠纷。 中航技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络绩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驳回络绩公司的上诉请求。 北交所述称:北交所组织本项交易没有任何不当行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对保证金的主张实质上是对未能签署标的合同责任的认定。只要确认是由哪方违约导致未能签署交易合同确认归属,北交所可以直接划转,无须将北交所认定为本案主体。 中润公司述称:中润公司作为中航泰德股东,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认可法院判决。 络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终止中航技公司与络绩公司的产权转让全部程序;2.中航技公司赔偿络绩公司经济损失48万元;3.中航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中航技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终结中航技公司与络绩公司之间的产权转让程序;2.确认中航技公司有权扣除络绩公司交纳的保证金48万元;3.北交所向中航技公司支付由络绩公司交纳的保证金48万元;4.反诉费用由络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22日,中航技公司作为持有中航泰德公司40%股权的股东,向北交所提交了《产权转让发布申请书》,申请转让中航泰德公司40%的股权。 2019年2月26日,北交所根据《产权转让发布申请书》发布中航泰德40%股权的转让公告,对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方基本情况、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期、竞价方式等信息进行披露,主要的披露内容为: 项目名称:中航泰德40%股权,转让底价:162.06万元,披露公告期为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自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3月25日。 转让方承诺: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中航泰德,成立日期2013年8月16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参股企业。中润公司持股比例60%,中航技公司持股比例40%。法定代表人苗宏……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企业管理层参与受让;不涉及职工安置;不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主要财务指标:2017年度审计报告数据:营业收入3163.14万元,营业利润58.03万元,净利润58.03万元,资产总计3003.93万元,负债总计2648.45万元,所有者权益355.47万元,审计机构北京信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9年1月31日财务报表:营业收入110.62万元,营业利润-23.87万元,净利润-23.89万元,资产总计4908.52万元,负债总计4525.38万元,所有者权益383.13万元…… 转让方基本情况:中航技公司,1995年11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实收资本为6000万元,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张岩。持有中航泰德公司40%产权,拟转让40%的产权。受国务院国资委监管,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2月20日由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批复方式批准转让,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为董事会决议。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中航泰德40%股权,转让底价162.06万元,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交纳48万元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仅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一家非原股东的意向受让方,或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5)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4、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1)同意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不再使用“中航”字号,变更后的标的企业名称不使用“航空工业”、“中航工业”、“AVIC”等品牌字样,同意在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变更工商登记的同时,办理标的企业字号变更登记:同意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清理上述品牌元素(“航空工业”、“中航工业”、“AVIC”字样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LOGO等)在内部办公系统、外部建筑环境、对外宣传推广等领域的应用,今后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均不使用上述品牌。(2)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3条所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转让方的补偿金;(3)同意北交所在出具本项目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48万元保证金。 竞价方式: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管理层(法人)拟受让国有产权情况:中润公司,现持有产权比例60%,拟受让比例40%,执行董事、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苗宏,占中润公司11%股权,未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2019年3月18日,络绩公司向北交所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并向中航技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股权转让后不再使用相关字号,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3条所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同意北交所在出具本项目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对方账户。 2019年3月26日,北交所向络绩公司发出《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以及《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北交所已会同转让方对贵方受让资格进行确认,请贵方于2019年3月29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公告要求将保证金48万元交付到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贵方在上述规定时限内交纳保证金后获得资格确认。贵方如逾期未交纳保证金,则视为放弃受让,本通知书自动失效。 2019年3月27日,络绩公司向北交所交纳48万元保证金。 2019年3月28日,北交所向络绩公司发出《一次报价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贵方作为中航泰德40%股权转让项目的意向受让方,鉴于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操作转让规则》及相关操作细则的要求,贵方应当在北交所的组织下进行报价,报价不低于挂牌价。请贵方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经签章的《报价单》。若逾期未提交《报价单》,贵方在该项目《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填报的额受让价格将作为对该项目的最终报价。 2019年4月1日,络绩公司向北交所发送《报价单》,对中航泰德40%股权项目报价162.06万元。 2019年4月1日,北交所向中航技公司发出《中航泰德40%一次报价结果的通知》,告知中航技公司中航泰德40%股权项目挂牌公告期截止后产生一个非原股东受让方络绩公司,按照北交所交易规则,络绩公司最终报价为162.06万元。请中航技公司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征询该项目原始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2019年4月2日,中航技公司向中润公司发出《致中航泰德原股东的征询函》,告知中润公司中航技公司在北交所挂牌转让后,公告期内产生了一家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络绩公司,北交所2019年3月28日组织络绩公司进行一次报价,络绩公司报出的最终受让价格为162.06万元。现就中航技公司现贵单位是否行使本转让标的的有限购买权进行意见征询。并告知中润公司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和方式。若中润公司未在2019年5月6日下午17:30之前向北交所提交受让申请并支付保证金,将视为中润公司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同意中航技公司将转让标的转让给络绩公司。 当日,中润公司向中航技公司发送《回执》,告知收悉《致中航泰德公司原股东的询证函》及3个附件。 2019年4月26日,中润公司向北交所提交《中止产权转让程序申请书》,申请中止中航技公司在北交所挂牌转让的中航泰德40%产权项目的产权转让程序。中润公司认为中航技公司对标的企业的评估结果失真,不能客观反映标的企业资产和经营情况,股权转让挂牌报价存在重大偏差,不仅对意向受让人有失公允,也妨碍中润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中润公司认为中航技公司未披露标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中航系统,标的企业的经营依托于“中航”北京及其品牌影响力,这对本次交易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中润公司认为中航技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挂牌之前,未与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就标的企业的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等进行有效协调,也没有制定解决方案。显然违背了国有产权转让中应当对职工作出妥善安置,对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的决定。同时,对职工的安置和对债权债务的处理,也是直接影响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因素。中润公司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存在不合理性,或可能存在内幕交易。中润公司还认为中航技公司在已经进行的本次转让程序中,违反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2019年5月6日,北交所向中润公司发送《答复函》,作出了不予中止该转让项目的决定。 2019年5月7日,中航技公司向北交所发送《关于原股东未表态的情况说明》,告知北交所中航技公司就行使优先购买权向中润公司征询后,中润公司截至2019年5月6日下午17:30未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向中航技公司回复意见。 2019年5月7日,北交所向络绩公司发出《交易签约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中航技公司在我所公开挂牌转让的中航泰德40%股权项目,截止挂牌公告期满,征得贵方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贵方完成一次报价后,转让方征询了原股东,原股东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贵方成为该项目受让方。请转让方、受让方接此通知后接洽交易签约事宜。 2019年5月8日,中润公司向北交所提交《审议申请书》,请求北交所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止和操作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对中润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所提出的中止情形进行审查、核实;中止本项目。并要求中航技公司对中航泰德的资产重新进行评估,以维护中润公司的权益。 2019年5月13日,中润公司向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交《监督申请书》,请求贵局监督北交所对该司的《复议申请书》的复议,并要求北交所按照《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止和中介操作细则》的规定处理该司的复议请求。 2019年5月24日,中润公司向络绩公司发出《关于中航泰德公司40%股权转让项目的函》,主要内容为函告络绩公司中润公司认为本次股权交转让的交易价格失真,且不符合交易规则,我公司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且本次股权转让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公司及标的企业职工等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故,在相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前,我公司拒绝对本次股权转让进行任何实质性处理,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权利。同时,为维护标的企业的企业,我公司亦会根据客观情况,及时对标的企业运营进行相应的调整。 2019年6月10日,中航技公司向北交所发送《关于尽快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催告函》,请北交所协助催告络绩公司尽快与中航技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019年6月10日,北交所函告络绩公司,中航技公司在我所挂牌转让的中航泰德公司40%股权项目,贵方成为本项目受让方。我所已经于2019年5月7日发出《交易签约通知书》,至今贵方未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请贵方收悉本函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签约事宜。 2019年6月13日,络绩公司向中航技公司发送《关于中航泰德40%股权项目的函》,主要内容为我司通过北交所公开挂牌,成为中航泰德公司40%股权的受让方。在此过程中,我司按照北交所的交易程序,交纳保证金,完成一次报价后,由于贵司与原股东的原因,导致我方的交易程序不能继续往下开展。我司望贵司尊重国家法律、尊重我司利益,尽快处理好相关事宜,使我们的交易程序顺利开展。 2019年6月13日,络绩公司函复北交所,称因为中航泰德公司原股东中润公司的原因,导致络绩公司的交易程序不能继续往下开展。希望北交所尊重国家法律、尊重络绩公司利益,尽快处理相关事宜。 后络绩公司以股权转让纠纷将中航技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并将诉讼材料邮寄给北交所。 2019年7月1日,北交所分别致函中航技公司以及络绩公司,称收到络绩公司发来的《中止产权转让程序申请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告知书》、《起诉状》及相关附件。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现中止该项目。 2019年8月5日,络绩公司向北交所提交《申请书》,称其向朝阳法院起诉中航技公司一案已经撤诉,申请取消本项目中止情形,并将尽快与中航技公司接洽产权交易合同签约事宜。 2019年8月26日,中航技公司向北交所提交《关于中航泰德40%产权项目终结的申请》以及《关于扣除络绩公司48万元保证金的申请》,称由于络绩公司起诉中航技公司导致项目中止后,因撤诉申请取消项目中止,但取消中止后仍未与中航技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故请求北交所终结该项目并扣除络绩公司交纳至北交所的48万元保证金。 经查,2018年10月9日,中航泰德公司作出第三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同意中航技公司持有的中航泰德公司40%股权以评估和产权交易所挂牌方式转让。 庭审中,络绩公司还向一审法院提交中航泰德公司2018年12月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以及2019年5月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证明中航泰德公司的营业成本费用数额做小了,数额挪到了2019年,导致企业利润虚高,影响络绩公司的判断。中航技公司、北交所、中润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 庭审中,中航技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证明中航技公司委托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准确,依法履行法定的国资备案程序,合法有效。络绩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北交所对该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中润公司认为真实性无法核实、关联性不认可。 庭审中,络绩公司明确未能继续与中航技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原因有三点,一是标的企业在转让程序进行期间有重大债务未能解决,二是北交所漠视中润公司的优先购买权,三是中航泰德公司的2018年财务报表不真实。 庭审中,经询,络绩公司所主张的中航泰德公司的重大债务是指中航泰德存在诉讼,经络绩公司申请,一审法院核实络绩公司所称的中航泰德公司涉及的诉讼立案日期是2019年4月11日。 庭审中,北交所称中润公司申请对项目中止时,北交所将申请书发送给了中航技公司,中航技公司提交了答复函,认为中润公司的理由不成立,北交所此后作出了不予中止的决定答复了中润公司。北交所称因为本案诉讼,所以该项目现在的状态为中止。 庭审中,北交所称按照挂牌交易的约定,北交所在交易完成之后,应当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涉及本案的项目交易费为81030元,一般会在退还保证金时予以扣除,但络绩效公司、中航技公司不认可,对于在本案中退还保证金时扣除服务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络绩公司因与中航技公司未能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而发生争议,现络绩公司请求终止产权转让项目程序,中航技公司同意终止该程序,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由于双方未能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结合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未能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应当由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中航技公司根据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流程对拟转让产权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并且在北交所进行产权交易,《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表示,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络绩公司在提交受让申请书并出具承诺书后,按照北交所的交流流程,交纳了48万元保证金,在被北交所和中航技公司确定为受让方之后,进行了一次报价,此后中润公司亦未表示行使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按照公告的约定,络绩公司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与中航技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现络绩公司主张中航技公司未披露标的企业的债务,标的企业在转让程序进行期间有重大债务未能解决,北交所漠视中润公司的优先购买权,中润公司的2018年财务报表不真实等导致交易程序无法进行。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一是络绩公司主张的重大债务所涉及的诉讼发生于2019年4月,晚于中航技公司转让项目公告发布的时间,中航技公司不可能在转让公告中予以披露,也无证据显示该诉讼情况系中航技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且该诉讼结果并不确定,络绩公司以此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无正当理由。其次,中航技公司在挂牌进行产权转让之前,已经与中润公司就转让产权召开了股东会,中航泰德亦作出相应的股东会决议。络绩公司一次报价后,中航技公司亦对中润公司进行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征询,中润公司未在询证函确定的期限内表明行使优先购买权,虽然中润公司对交易程序提出异议,但北交所亦按照交易流程对交易各方包括中润公司的来函进行了审核及回复,因此,无论北交所以及中航技公司均不存在漠视中润公司的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最后,络绩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中航泰德公司的财务报表不真实,而中航技公司在进行产权交易之前,已经按照国有产权转让的规定对中航泰德公司40%的产权进行了国有资产评估,无证据表明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不准确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相应的报告内容已经在《产权交易公告》中公示,络绩公司在已经按照北交所交易流程被确定为受让方之后,又称中航泰德公司的财务表报不真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对于络绩公司所说的,中航技公司与中润公司有未解决的股东间纠纷的前提下,络绩公司即使受让股权也无法顺利参与中航泰德经营并享受股东权利,无法实现交易目的一事,并没有实际发生而仅是其推测,故其意见没有依据。综上可知,络绩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与中航技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存在缔约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主张中航技公司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约定,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金:(1)……(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络绩公司据此出具了承诺函。现非因中航技公司的原因,络绩公司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经北交所多次催告,仍未与中航技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中航技公司有权扣除络绩公司交纳的保证金。北交所作为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结算服务,其职责是代为保管保证金,并依据交易进程划转,现北交所并不存在无正当理由扣留或拒不划转保证金的行为,故北交所的义务应系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履行配合交付的义务。关于北交所所称的服务费,由于其他各方当事人无法就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如北交所因此与络绩公司或中航技公司发生纠纷,可另行解决。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北京络绩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泰德(北京)自控技术有限公司40%股权的转让项目终止;二、确认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有权扣除北京络绩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48万元保证金;三、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北京络绩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保证金48万元交付给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四、驳回北京络绩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络绩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2713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债务纠纷在挂牌之前早已存在,工程款没有给是明知的情况,向其发送过律师函。2.案件查询截图,证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执7342号案件的立案时间为2020年3月23日,中航泰德是被执行人。 中航技公司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认可、合法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 北交所的质证意见为:北交所不了解相应的情况。 中润公司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北京络绩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东军 审判员江惠 审判员邢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禹海波 法官助理李君 法官助理薛俣潇 书记员高媛 书记员高明
判决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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