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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建明
联系方式:18392577913
注册时间:2015-01-27
公司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幢10层
简介:
通信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总承包、咨询服务;计算机、通信网络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通信器材、消防器材销售;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通信、网络、计算机设备软硬件维修、维护;电子产品、通信设备研发、销售和技术服务;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的设计及施工;钢结构工程设计与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有线广播电视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及维护;安防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消防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建筑材料销售、五金建材销售、电子显示屏销售及服务;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租赁服务;商品的仓储、包装、搬运、装卸服务;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维修;通信产品检测;室内外装饰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铁件加工;人才培训;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承接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外包业务;接收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收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数据存储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机械租赁;广告;会议及展览服务;文化艺术业;市场分析调查服务,统计调查服务,社会及民意调查服务;经济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节能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售电;用电管理服务;电力承装、承修、承试;代理,代办电信业务;商品的网上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通信产品销售;小家电销售;家用电器及配件销售、配送、安装服务;教学仪器和教学设备的生产、批发、销售;日用百货零售;礼品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提供市场营销策划和营销传播咨询服务;演出服务;赛事服务;视频制作;平面图文设计制作;摄影摄像服务;室内外装饰设计、制作、安装;公关咨询。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消防技术服务;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通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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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5张维标与邱健、邱立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724民初1715号         判决日期:2020-09-25         法院: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维标与被告邱健、邱立成、灌南县苏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苏某公司)、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通服网盈公司)、中通服网盈科技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下称中通服网盈连云港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限公司灌南分公司(下称电信公司灌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维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明,被告邱健及被告邱健、邱立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被告中通服网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秋宏、徐岩,被告中通服网盈连云港分公司的负责人杭秋宏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公司、电信公司灌南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维标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伤所致的各项损失合计498392.4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40元、护理费8623.6元、误工费17247.2元、残疾赔偿金41968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后续治疗费暂定2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邱健、邱立成长期雇佣原告做工。2019年6月30日9时许,被告邱健、邱立成安排原告与胡某、左某等人在灌南县田楼镇长茂商城做电信井盖维修时,原告被钢管崩伤眼睛,导致眼睛失明。原告受伤后在多家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七级伤残,误工期限120日,护理、营养期限均为伤后60日。因电信公司灌南分公司将涉案通信工程管道与维修工程发包给被告中通服网盈公司,被告中通服网盈公司、中通服网盈连云港分公司又将工程发包给被告邱健、邱立成,被告邱健、邱立成又挂靠被告苏某公司签订合同。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六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苏某公司、电信公司灌南分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邱健、邱立成辩称,两被告长期雇佣原告做工属实,但主要职责是开翻斗车,把施工材料、人员带到施工地点,偶尔也帮忙计工,并不参与管道维修,原告受伤属实,但并非在开车时受伤,不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通服网盈公司、中通服网盈连云港分公司辩称,其与被告苏某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将涉案通信工程管道与维修工程发包给苏某公司,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未通知原告提供劳务,也不知晓原告受伤事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邱健系被告邱立成之子,两人长期雇佣原告为其在灌南县做通信工程管道与维修提供劳务,报酬按照130元/天计发。2019年6月30日9时许,被告邱健、邱立成安排原告与胡某、左某等人在灌南县田楼镇长茂商城做电信井盖维修时,因撬起井盖所垫的砖头滑落,致使撬井盖的钢管受力反弹,致伤正在撬井盖未戴安全帽的原告的眼睛。原告受伤后在多家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24天,花去医疗费83503.38元。2020年1月20日,原告伤情经鉴定为左眼球破裂等,左眼球萎缩,视力光感,构成人体损伤七级残疾;左眼硅油眼,必要时应到正规医院取出硅油,减轻对眼的损害,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因伤所致的误工期限为伤后120日,护理、营养期限均为伤后60日。该次鉴定花2400元。事发生,被告邱健、邱立成垫付原告款项90000元。 另查明,本案所涉通信工程管道与维修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发包给中通服网盈公司,中通服网盈公司又转包给苏某公司具体实施。由于中通服网盈公司了解苏某公司关联的邱健、邱立成等具体施工作业班组,在通信工程管道需要维修时,中通服网盈公司会直接联系苏某公司进行维修
判决结果
一、被告邱健、邱立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张维标因伤所致各项损失合计294961.26元。 二、驳回原告张维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2元,由原告负担3114元(已交纳),由被告邱立成、邱健负担2278元,该部分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邱立成、邱健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10784元(收款单位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为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合议庭
审判员李迎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冠南
判决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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