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9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孙祥权、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0591民初8893号
判决日期:2020-09-25
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孙祥权、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8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付人民币3250元,其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付3125元,另有125元由被告孙祥权与被告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赔付;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孙祥权驾驶浙D×××××汽车时与案外人蒋晨驾驶的苏E×××××汽车相撞,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孙祥权与蒋晨负同等责任。苏E×××××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相关保险,事故时间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对苏E×××××车辆被保险人的车辆损失进行了理赔,赔偿金额4500元。赔偿后,原告向被告追偿,诉讼形成本案。
另查明,浙D×××××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相应的商业保险,讼争事故在保险期间内
判决结果
一、被告孙祥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赔偿款12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赔偿款3125元。
(原告确定接收上述第一、二项赔偿款的账号为:11×××04,开户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
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孙祥权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孙祥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张志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飞
判决日期
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