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3757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烨东
联系方式:010-51663199
注册时间:2003-12-10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11层2单元1201B室
简介:
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服务;销售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专业承包;计算机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产品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6日);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曾海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8民初63219号         判决日期:2020-09-25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金财公司)与被告曾海军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科金财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明、张文璋与被告曾海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科金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曾海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6668.16元;2、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曾海军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24日工资4239.08元;3、判令曾海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曾海军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我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9月25日,我公司与曾海军签署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员工请事假或年假需经部门上级领导同意,本案中曾海军没有取得上级领导同意,其行为构成旷工,且累计旷工5日以上,我公司认为曾海军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员工手册,我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曾海军自述2019年3月21日出勤,而我公司认为曾海军未到公司及项目地点上班已经构成旷工,曾海军没有举证证明当日出勤。钉钉软件的使用可以实现移动打卡,时时定位及目的地打卡,满足了企业对员工出勤管理的需要,钉钉考勤支持多维度的报表统计和导出:日统计、月统计,企业可以查看任何员工的打卡明细,员工也可以在手机下载的软件上查看自己的统计并核实相关数据。仲裁认定我公司提交的钉钉打卡情况统计系单方制作并非原始载体,我公司认为仲裁认定错误,钉钉打卡情况系我公司从钉钉系统中导出,为原始载体,我公司认为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无需向曾海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 曾海军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中科金财公司的诉讼请求。中科金财公司为规避我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诬陷我存在连续旷工,恶意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前即2019年3月24日,通过电子邮件及钉钉软件向我发送通知,我在询问具体存在哪天旷工时并未进行具体解释及回复;根据我的工作性质及请假记录根本不存在联系旷工情形,中科金财公司以联系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中科金财公司违法调整我的岗位,我因管理需要经常要外出去现场提供现场服务,我在系统上履行了请假手续,不存在连续旷工情形,中科金财公司所说严重与事实不符。中科金财公司所说我没有在钉钉系统上打卡。我提交的申请,公司并未当天进行审批,都有一定的滞后审批,我有足额的年休假时间,不存在没有假期自行休假;中科金财公司通过门禁、读卡考勤方式实行考勤管理,根据考勤规定,钉钉打卡不属于中科金财公司考勤依据,中科金财公司提交的记录没有证明效力也无法证明我存在旷工,我在2019年1月至2月均正常提供劳动,若存在未正常到岗,中科金财公司不会正常发放工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在以下本院认为部分,结合庭审情况予以综合说明。关于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曾海军于2010年9月25日入职中科金财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4日。中科金财公司于每月26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曾海军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的工资,该公司支付曾海军工资至2019年3月15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曾海军平均应发工资数额为17037.12元,2019年3月曾海军应发工资总额为18440元。 中科金财公司主要从事系统集成项目业务,曾海军离职前主要负责北京公交集团机房建设项目,担任该项目项目经理,另为其他项目提供售前支持。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23日曾海军正常出勤,其中2019年3月18日至20日、22日休年假。2019年3月23日,中科金财公司向曾海军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内容载明:“因你连续旷工……公司决定于2019年3月24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就具体解除理由一节,中科金财公司主张2019年1月至3月期间曾海军存在多次旷工情况,包括2019年1月21日、23日、24日旷工;此外,曾海军在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以上的达15次(1月10次、2月2次、3月3次),均视为旷工;在上述期间外勤打卡21天(1月4天、2月10天、3月7天),均视为旷工。 中科金财公司为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员工手册,该证据第2章第二条规定,公司实行门禁读卡(简称打卡)考勤方式,员工每天到达公司和离开公司前必须打卡,以此作为考勤依据,如因出差、驻场办公等情况无法打卡的,应当提前告知部门经理并通过系统进行补刷卡申请;第11章第4条第5款规定,年累计旷工十日、月累计旷工五日或连续旷工三日(含三日)以上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证据2、公证书,该证据公证内容系钉钉系统考勤记录,显示曾海军2019年1月至3月期间钉钉系统上下班打卡时间及地点,异常考勤情况与中科金财公司主张基本一致。 证据3、内部通知群聊天记录,该证据显示2017年4月群通知公司将审查核实外勤打卡地点,每月补卡机会只有三次;2018年4月群通知要求员工提高打卡意识,每月有三次缺卡机会,异常情况或调整后的总工时不满足当月应出勤总工时将直接反馈到工资和报销中;2018年8月群通知要求严格执行钉钉打卡制度,每月允许宽限三次缺卡情况,每月考勤将严格核查打卡情况。 曾海军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其主张2019年1月至3月均正常出勤,其中2019年1月23日至24日调休、21日正常上班。另查,曾海军提交的中科金财公司认可真实性的工资表中未见有曾海军存在考勤扣款。 就考勤及出勤模式一节,中科金财公司主张曾海军执行标准工时,周一至周五,早九点至下午五点上班;工作期间需要坐班,出外勤需领导审批。曾海军主张其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如有项目工作时间按照客户时间安排,没有项目时需到公司工作;中科金财公司有专人制作考勤,2018年开始使用钉钉系统打卡。如遇异常考勤情况,曾海军主张中科金财公司有专人就异常考勤进行核查,可通过微信进行沟通将本人工作情况进行反馈,中科金财公司亦陈述称需员工就异常考勤进行说明,公司向部门负责人进行核实后对钉钉系统的考勤记录进行标注。 曾海军以要求中科金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年终奖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做出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939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中科金财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曾海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6668.16元;2、中科金财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曾海军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24日工资4239.08元;3、驳回曾海军的其他仲裁请求。中科金财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曾海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6668.16元; 二、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曾海军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24日期间工资4239.0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马敬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何珊
判决日期
2020-09-2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