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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测瑞格测量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思聪
联系方式:010-65858516
注册时间:2007-05-24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3号11层1208
简介:
技术推广服务;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工艺品、文具用品、汽车;计算机系统服务;经济贸易咨询;租赁扫描仪;从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业务;工程和技术研究。(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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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北科天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宁泽瑞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测瑞格测量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114民初101号         判决日期:2020-09-23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北科天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宁泽瑞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泽公司”)、中测瑞格测量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测公司”)、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松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北京北科天绘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南京宁泽瑞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中测瑞格测量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共同停止擅自使用原告名称的侵权行为。2、被告南京宁泽瑞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中测瑞格测量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在中国招标网上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对原告北京北科天绘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3、被告南京宁泽瑞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中测瑞格测量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律师费6000元及公证费2000元,以上合计18000元人民币;4、被告南京宁泽瑞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中测瑞格测量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北京北科天绘科技有限公司是2005年4月5日在北京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自主研发激光雷达等高精度测量仪器,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等,在行业内有很高的知名度。2018年11月12日中国招标网发布《高精度机载形变监测系统评标结果公示公告(1)》,评标结果公中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被告南京宁泽瑞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品制造商为北京北科天绘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北科天绘公司从未向被告南京宁泽瑞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关于任何类型、任何型号产品的相关授权投标,南京宁泽瑞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次项目投标中侵害原告企业名称权,本次招标中标人被告中测瑞格测量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理陈亮用手机短信方式自认侵权事实,招标单位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疏于审查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中测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原告与被告侵害其姓名权为由提起,系侵权纠纷,管辖权问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即“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既非原告诉称侵权行为系也不是被告住所地,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具体理由:1、被告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内;2、原告曾以同样的事实及理由起诉第一被告,撤诉后再次起诉,不适宜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再次审理;3、原告与我公司同为北京公司,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适。因此,为了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及有效化解涉案纠纷,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田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池艳
判决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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