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万禄与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347号
判决日期:2015-05-22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刘万禄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陆家嘴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万禄申请再审称:陆家嘴卫生服务中心违反药物禁忌,对其用药后造成贤脏损害,医疗鉴定机构认定为4级医疗事故,原审法院确认医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过轻。原审未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刘万禄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远
审判员缪丹
审判员王兰芬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宇
判决日期
201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