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荥经豫川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川1822执44号
判决日期:2020-09-23
法院: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根据申请人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82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87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20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两次网络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至荥经县房管部门、荥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相应的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厂房和生产设备已经全部租赁给其他公司,所应得的租金于2018年被鞍山市雨山区法院以22000000.00元为限先行冻结。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传唤,其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未到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未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87000.00元,未承担执行费1205.00元。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释明对被执行人调查的财产状况,申请人暂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据此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燕
审判员贾剑波
审判员李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腾蛟
判决日期
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