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北峰海曲辰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鄂1122行审108号
判决日期:2020-09-24
法院: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红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红土资执罚[2018]119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2项内容,并提交了延期强制执行申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原红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红土资执罚[2018]119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湖北峰海曲辰置业有限公司未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于2018年3月擅自在红安县杏花乡建苏村土地上建售楼部,该宗土地占地面积8.8785亩,土地类型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事实。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湖北峰海曲辰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湖北峰海曲辰置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红安县杏花乡建苏村的8.8785亩土地给红安县杏花乡建苏村村民委员会;2.没收湖北峰海曲辰置业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红安县杏花乡建苏村8.878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1.84万元。原红安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听证以及复议和起诉的权利。因红安县机构改革,红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4月更名为红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该局于同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接到上述文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只缴纳了罚款11.84万元,故红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原红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红土资执罚[2018]1190号行政处罚中的第1、2项内容,即责令湖北峰海曲辰置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红安县杏花乡建苏村的8.8785亩土地给红安县杏花乡建苏村村民委员会;没收湖北峰海曲辰置业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红安县杏花乡建苏村8.878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由申请执行人红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湖北峰海曲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李莉
审判员曾志斌
审判员李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丁冉旭
判决日期
202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