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康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0208民初1728号
判决日期:2020-09-23
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芜湖康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康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4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申请人芜湖康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安徽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4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胡翠微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吴丹丹
书记员吴丹丹(兼)
判决日期
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