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恒大机械有限公司、鄂州市路桥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911财保565号
判决日期:2020-09-23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广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乘廷
书记员姜丽
判决日期
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