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沐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豫0328执677号
判决日期:2020-09-23
法院: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沐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民终4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洛阳沐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38078.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135元,鉴定费12000元,有被告洛阳沐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洛阳沐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洛阳沐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19年9月25日、2020年2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公积金、不动产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于2019年12月9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洛阳沐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振勇予以司法拘留,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洛阳沐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振勇的下落暂无法实施,终本期间不停止上述处罚措施的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将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款为859213.2元,执行费10992元,未执行标的为859213.2元,及执行费10992元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沐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从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贺耀彩
审判员刘胜贤
审判员郭朝武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玉乐
判决日期
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