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波、张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1082执2231号
判决日期:2020-09-23
法院:荣成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刘海波与张健、威海展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82民初59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张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刘海波事故损失295354元(四舍五入)【发生事故损失额598977.35元×(1-10%)-张健已垫付医疗费221725.95元-原告同意抵扣生活费等22000元】;威海展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结
判决结果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82民初59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邹国强
审判员毕国芬
审判员姜宝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林凯琳
判决日期
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