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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兵圣孙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吕长宾
联系方式:0546-6197918
注册时间:2007-01-25
公司地址:广饶县乐安大街1678号
简介:
许可项目:旅游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区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化场馆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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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峰林石业有限公司、魏星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5民终1387号         判决日期:2020-09-23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灵璧县峰林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林石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星斗、魏荣元、山东兵圣孙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孙武公司)、山东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缘来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通公司)、第三人刘自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20)鲁0523民初34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峰林石业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20)鲁0523民初347号之一裁定,指定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认定,本案应当适用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提请当地仲裁机关解决”。并确定,上述条款中的“当地”应当理解为合同履行地广饶县。但《施工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当地”的约定指向不明,仲裁条款中并无特别说明此“当地”为合同一方当地或是工程当地,所以本案应当视为双方对仲裁管辖约定不明,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故本案因仲裁协议无效,应当由广饶县人民法院管辖。 魏星斗、魏荣元辩称,一、一审裁定根据《施工协议》第十二条约定,本案应当由东营仲裁委员会管辖是正确的。从《施工协议》第十二条约定内容来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当地”,就是合同履行地东营市。将“合同履行过程中”和“当地”连贯的书写在同一句子当中,“当地”就是“合同履行地”的简称。双方对仲裁管辖的约定是明确且唯一的。二、东营市仅有一家东营仲裁委员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对证据的审核认定,应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判断,一审裁定认定本案应由东营仲裁委员会管辖是正确的。 孙武公司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福缘来公司、益通公司未作答辩。 刘自沛未作陈述。 峰林石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福缘来公司、益通公司、魏星斗、魏荣元支付工程款27549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75499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孙武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孙武公司、福缘来公司、益通公司、魏星斗、魏荣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魏星斗、魏荣元与峰林石业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中约定了仲裁协议条款。涉案工程在广饶县境内,合同签订地点和履行地点均在广饶县境内,仲裁条款中约定:“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提请当地仲裁机关解决”。从该约定看,能够指向和确定“当地”的含义是合同履行地广饶县。另查明,广饶县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外,没有其他仲裁机构,东营市内只有一家仲裁机构即东营市仲裁委员会。可见涉案《施工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能够确定“当地”为合同履行地广饶县,能够确定仲裁机构具有唯一性,故峰林石业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驳回灵璧县峰林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聂燕 审判员王辉 审判员崔海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欣欣 书记员杨玉洁
判决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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