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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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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卢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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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洛阳市体育局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0311执1585号         判决日期:2020-09-23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洛阳市体育局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了(2020)豫0311行审2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6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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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一、2020年06月24日向被执行人洛阳市体育局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0年06月30日,2020年07月22日,2020年08月17共计提起三轮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洛阳市体育局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2.2020年7月30日向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洛阳市体育局名下无可执行房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07月6日前往被执行人洛阳市洛龙区新区自行车场,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经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体育局未发现有可执行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洛阳市体育局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0年08月10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洛阳市体育局(法定代表人:卢铁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于2020年08月10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洛阳市体育局列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8713400元未能实现
判决结果
本院2020豫0311执15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市体育局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赵爱国 审判员胡炎峰 审判员周亚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理翔
判决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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