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方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0104民初13206号
判决日期:2020-09-22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锦东管理公司)与被告周方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东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和李红燕,被告周方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春秋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间未能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锦东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周方丽向锦东管理公司支付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共计18个月的物业服务费2368.8元;2、周方丽承担所欠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以每月应交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日千分之八分别从欠费当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3、周方丽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周方丽系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29号5栋1单元号房屋业主,建筑面积为82.26平方米。锦东管理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该小区《沙河壹号二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按季度提前一个月交纳,住宅为1.6元/月·平方米,分别在每年的1月1日前、4月1日前、7月1日前、10月1日前履行交纳义务;业主逾期不交纳的,按欠费总额每日千分之八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周方丽每季应交纳物业服务费394.8元,尚欠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物业服务费2368.8元未交纳。
周方丽辩称,1、对物业服务费的欠交金额及期限无异议,但不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及支付违约金。2、《沙河壹号二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相关的义务,包括业主的财产、人身安全以及小区公共区域、走廊过道的清洁卫生,防止其他人员侵入和私搭乱建。但锦东管理公司并未按照合同履行其相关的义务,导致家中被盗造成了损失。
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锦东管理公司提交的双方身份证明、《沙河壹号二期物业服务合同》、房产证、欠费清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周方丽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等只能反映拍照时状况,不作为本案证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周方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368.8元及违约金(以每季欠付的物业服务费394.8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2019年1月1日、4月1日、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0.5‰计算);
二、驳回原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周方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方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潘苏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傅晓婉
判决日期
202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