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东莞市骏润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粤1973执恢1131号
判决日期:2020-09-22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一、执行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6)穗仲莞案字第2895号裁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19年7月8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26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负担仲裁费11694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行缴纳款项110000元,扣除执行费1450元,余款10855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长魏永强
审判员梁晨
审判员莫芷维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钟汝祥
判决日期
202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