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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游少俊
联系方式:0713-6392926
注册时间:2002-04-15
公司地址:武穴市明珠路185号
简介:
凭资质证从事公路工程施工、公路大修、中修养护工程及小修保养作业;商品水泥稳定土、商品沥青砼、商品水泥砼加工、销售;工程机械租赁;建筑材料及沥青制品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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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启昌与毛守水、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1182民初900号         判决日期:2020-09-22         法院: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启昌诉被告毛守水、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路桥建设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黄冈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启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东、被告毛守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伟、被告人寿财险黄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梓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诚信路桥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周启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寿财险黄冈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原告周启昌的各项损失93291.61元;2.判令被告毛守水、诚信路桥建设公司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司法鉴定费2000元。 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7日10时53分,周启昌驾驶两轮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由龙莲线湖北省武穴市××桥镇花桥新街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花桥政府路段时,遇毛守水驾驶鄂J×××××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后方驶来超车后右转弯进花桥政府,不慎将周启昌挂倒在地,造成车辆受损,周启昌受伤住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第4211821201900004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守水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启昌无过错,不负事故的任何责任。事故发生后,周启昌被送往武穴市××桥镇医院抢救治疗2天,发生医疗费3099.23元。后被转入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发生医疗费23636.11元。其中毛守水垫付16735.34元,人寿财险黄冈公司垫付10000元。湖北武穴科剑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鄂武科剑[2019]临鉴字第3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周启昌所受损伤,伤残等级属十级;后期治疗费10000元或据实结算;误工休息时间180天,护理期、营养期各60天(包括二次手术)。事故鄂J×××××号车系诚信路桥建设公司所有,在人寿财险黄冈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含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现原告周启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具状诉至本院。 被告毛守水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毛守水系被告诚信路桥建设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驾驶鄂J×××××号车时发生事故,是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寿财险黄冈公司承保了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和含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应由人寿财险黄冈公司在两险限额内进行赔付;毛守水已垫付原告周启昌16735.34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诚信路桥建设公司未予答辩。 被告人寿财险黄冈公司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人寿财险黄冈公司已承保事故车辆交强险和含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原告周启昌的各项诉请过高,应依法核减。其中医疗费应扣除20%非医保用药;事故发生后,人寿财险黄冈公司已垫付原告周启昌100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人寿财险黄冈公司对原告周启昌提交的湖北武穴科剑法医司法鉴定所鄂武科剑[2019]临鉴字第3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不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人寿财险黄冈公司对原告周启昌提交的湖北武穴科剑法医司法鉴定所鄂武科剑[2019]临鉴字第3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周启昌伤残程度属十级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并于2020年6月18日申请对周启昌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本院予以准许。经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由本院依法委托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鄂黄冈楚剑鉴[2020]临鉴字第3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周启昌损伤不构成十级伤残。各方当事人对重新鉴定意见均无异议,予以采信;原告周启昌未提交交通费费用,本院将根据其住院及就医的情况,对交通费酌情予以认定。 对于原、被告双方没有争议的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4211821201900004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守水负事故全部责任,周启昌不负事故责任、周启昌受伤后在武穴市××桥镇医院和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发生医疗费26735.34元,由毛守水垫付16735.34元,人寿财险黄冈公司垫付10000元、湖北武穴科剑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鄂武科剑[2019]临鉴字第3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周启昌后期治疗费10000元或据实结算;护理期60天(包括二次手术)。法医鉴定后,周启昌因伤情发作再次在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发生医疗费11524.33元,在武穴市花桥医院住院治疗10天,发生医疗费2723.80元、周启昌系农业户口性质,事故发生前在湖北省××花桥××供销社门面居住并××、××水系××路桥建设公司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本案交通事故、诚信路桥建设公司为事故鄂J×××××号车在人寿财险黄冈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含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人寿财险黄冈公司支付司法鉴定费1000元、周启昌支付司法鉴定费2000元及其自述的治疗经过等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有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周启昌的损伤不构成伤残,护理期60天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再赔偿原告周启昌51880.48元,其中16735.34元返还给被告毛守水; 二、被告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周启昌2500元; 三、被告毛守水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周启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被告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莎
判决日期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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