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兴化市戴南新源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3民初1633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9-21
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戴南新源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余款3304599.3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5月1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3304599.32元为基数,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兴化市戴南新源环保有限公司综合管线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以总承包方式承担综合管线项目工程建设内容,现原告已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尚拖欠原告部分工程款项,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始终未支付,现原告催讨无着。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王益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喻琳
判决日期
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