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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康
联系方式:021-62549700
注册时间:1994-02-04
公司地址:武宁路303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承担境外和境内国际国内招标工程的勘察、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国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工程的劳务人员;国内外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勘察,设计、监理,室内装饰、非标准设备设计、环境评价,承包上述工程项目所需设备、材料出口及代购代销,起重机械制造(限分支),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电设备销售,技术劳务输出,船舶装饰工程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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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902民初1255号         判决日期:2020-09-22         法院: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三兴港公司)与被告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意昂机电公司)及第三人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九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三兴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贝,被告意昂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君莹,第三人中船九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舒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环三兴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意昂机电公司向环三兴港公司支付总包单位配合费30.176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30日,环三兴港公司与中船九院公司签署了宁德市“金马小区”保障性安居工程BT协议,约定环三兴港公司为该住房工程的接收人,中船九院公司为该安居工程的投资人。2013年9月30日,环三兴港公司、意昂机电公司和中船九院公司就宁德市“金马小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电梯签订了《采购与安装工程合同》,合计总价款为15088000元,环三兴港公司为买方,意昂机电公司为卖方,中船九院公司为付款方。合同第四条第1款第(2)项中约定“本项目总包单位配合费为中标价的2%,该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总包单位配合费包含土建配合费、井道整改费(含井道内钢筋切除、底坑垃圾清除、井道垂直度偏差改造)、门洞调整及封堵费、现场水电费、现场升降机使用费等相关费用,招投标文件要求所发生的一切配合费均包含在总包单位配合费中。”根据合同总价计算,总包单位配合费为30.176万元。合同履行期间,至2015年11月,已向意昂机电公司支付了大部分的工程款,尚欠合同尾款262600元未支付。因意昂机电公司存在延期供货违约,环三兴港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意昂机电公司支付违约金,意昂机电公司于2019年7月2日提起反诉,要求环三兴港公司支付合同尾款262600元。本院作出(2019)闽0902号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意昂机电公司向环三兴港公司支付违约金337442.67元,环三兴港公司应向意昂机电公司支付工程尾款262600元,扣减之后判决意昂机电公司应向环三兴港公司支付违约金74842.67元。依照上述生效判决,本案工程尾款262600元实际是由环三兴港公司在违约金所得中支付。现宁德市“金马小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电梯工程已由意昂机电公司施工完成,根据本案电梯《采购与安装工程合同》第四条第1款第(2)项的约定,意昂机电公司应当向环三兴港公司支付总包单位配合费30.176万元。 意昂机电公司辩称,1.环三兴港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中标价2%的配合费应支付给谁?如何支付?就算意昂机电公司需要支付,根据建设工程的相关惯例,土建配合费也应是在意昂机电公司进场时支付给土建施工方。因此环三兴港公司无权向意昂机电公司主张该部分费用;同时,环三兴港公司若认为其有权向意昂机电公司主张该笔费用,应证明其已经向施工方支付了该笔配合费。2.本案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案涉小区在2014年12月底及2015年底已经完成了验收移交等工作,环三兴港公司接受意昂机电公司相关电梯项目后,与中船九院公司从未向意昂机电公司主张配合费,甚至在此前的诉讼中也没有提及意昂机电公司需要向环三兴港公司支付配合费。3.案涉合同虽然约定土建配合费2%,但该2%是上限值,土建施工单位只有在配合施工之后才能主张该笔费用,根据此前的(2019)闽0902民初795号案件环三兴港公司提交的证据“备忘录”第四点及第六点,均提及土建施工在意昂机电公司进场前均没有达到配合协调,造成意昂机电公司进场后相关设备遭到二次损害,延误工期造成损失,即便环三兴港公司有权向意昂机电公司主张费用,也应按照土建配合实际情况予以支付,而不是按合同约定的2%。 中船九院公司述称,合同中约定的总包配合费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三航局)收取的。但本案中,环三兴港公司已经向其支付了总包配合费,而其在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时,已明确支付了上述电梯总包单位配合费30.176万元,所以意昂机电公司应该向环三兴港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环三兴港公司与中船九院公司的结算是在2018年完成的,中船九院公司与中交三航局的结算也是在2018年完成的,环三兴港公司的诉请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关于意昂机电公司提出的2%为总包配合费上限值的问题,从合同约定可知,针对该2%并未提及“暂定价”或“上限”几个字样,反而是明确约定了为本项目总包单位配合费的2%,系为固定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意昂机电公司对环三兴港公司提交的宁德市“金马小区”保障性住房工程BT协议,以及中船九院公司提交的结算书、宁德市“金马小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支取凭证的三性均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予以反驳,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经招投标,2015年7月27日,环三兴港公司(买方)、意昂机电公司(卖方)和丙方(付款方)中船九院公司签订了《采购与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买方就宁德市金马小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电梯采购与安装工程,向卖方购买电梯42台,总价款为15088000元,价款由丙方支付;本项目总包单位配合费为中标价的2%,该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总包单位配合费包含土建配合费、井道整改费、门洞调整及封堵费、现场水电费、现场升降机使用费等相关费用,招投标文件要求所发生的一切配合费均包含在总包单位配合费中。 2.本院(2019)闽0902号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根据《采购与安装工程合同》约定,意昂机电公司应向环三兴港公司支付逾期供货违约金337442.67元,环三兴港公司有权从未付意昂机电公司的质保金262600元中直接扣除意昂机电公司逾期供货违约金,扣减后判决意昂机电公司向环三兴港公司支付逾期供货违约金74842.67元。至此,环三兴港公司已向意昂机电公司支付《采购与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 3.宁德市金马小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采用BT投资建设,中船九院公司系投资人、设计单位,中交三航局系施工单位。中船九院公司与中交三航局达成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中船九院公司支付其《采购与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的电梯安装总包单位配合费30.176万元。中船九院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实际支付了该笔款项。另中船九院公司庭审自认环三兴港公司已实际向其支付了该电梯安装总包单位配合费。意昂机电公司庭审陈述其未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中交三航局支付过总包单位配合费
判决结果
一、被告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包单位配合费30.176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7元,减半收取2913.5元,由被告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黄锦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林秋
判决日期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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