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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贺武
联系方式:0311-86698800
注册时间:2007-07-10
公司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9号勒泰中心誉峰B座29层
简介: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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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与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冀8601民初第144号         判决日期:2020-09-22         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超与被告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英寿险河北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慧、被告中英寿险河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剑锋、王立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5日原告李超为自己在被告处购买了《爱加倍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编号为:B10AH385091,保险期间终身。在2018年3月份李超被首次确诊为右叶甲状腺癌,属于保险责任,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保险金额200000元。但被告却以原告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中英寿险河北公司认可原告投保及患病的事实,但认为:1、原告在投保前就患有甲状腺癌,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不应支付保险理赔款;2、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告根据合同约定行驶了解除权,不应支付保险金,并不退还保费。3、原告明知自己身患疾病,恶意投保,其存在骗取保险金的高度可能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5日,赵莹莹(李超之妻)给申桂莉(健安金汇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代理员)打电话要投重大疾病保险。随后申桂莉持《中英人寿爱加倍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空白电子投保确认书来到赵莹莹所在的处理厂。赵莹莹称要给李超投保。申桂莉问赵莹莹,李超是否住过院,赵莹莹称没有。之后叫来同在修理厂的李超,李超在空白电子投保确认书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签名后,申桂莉将空白电子投保确认书拿回保险公司代为填写勾画。申桂莉同时叮嘱李超:“公司打回访电话,问免责条款内容是否明白,要回答明白”。该保险合同编号为B10AH385091,保险期间终身。基本保险金20万元,保险费15920元。 2018年3月份李超经北京协和医院首次确诊为右叶甲状腺癌。随后,李超向中英寿险河北公司申请保险理赔。2018年5月30日,中英寿险河北公司出具《理赔结论通知书》,认为被保险人李超在投保前已检查发现甲状腺右叶实性结节,未在投保时告知上述情况,故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另查明,2017年5月5日,李超在天津市肿瘤医院超声诊断检查发现甲状腺右叶实性结节。 再查明,中英寿险河北公司《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健康告知中载明:近一年内是否接受过门诊检查或治疗、住院检查或治疗......?被保险人勾选处为“否”。《中英人寿爱加倍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条款第1.6条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记载: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判决结果
被告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给付原告李超保险金200000元。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654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路丽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磊
判决日期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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