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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065万元
法定代表人:石爱国
联系方式:0931-8362889
注册时间:2000-06-28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
简介:
中成药、西药、中药饮片(生产地址及范围详见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包装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中药材种植、收购、加工、销售;自有资产投资、租赁、转让、收益;利用自有显示屏发布自产药品广告;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除外);热力生产与供应;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口罩、防护服的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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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立果与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甘0191民初1513号         判决日期:2020-09-22         法院: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立果与被告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慈制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立果、被告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冬生、翟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冯立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发原告2018年度休假11天的工资4630元;2.退还2019年5月至6月对原告事假扣罚3倍绩效工资2970元,共计76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8年未休年休假11天,按《企业职业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应以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的平均工资5398.05元为基数计算(5398.05/21.75*2*11)应支付5460元,被告于2019年10月为原告支付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830元计算错误,少发工资为4630元,该行为为克扣工资,应予补发。2019年5-6月因原告家中有事要求补休未休的年休假,被告不予安排,原告请事假5天,原告按事假每天扣减绩效工资3倍,其行为违背了《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被告扣减工资不当,应予纠正,返回已扣工资。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佛慈制药公司辩称,1.原告请求补发2018年度年休假11天的工资4630元没有依据。2018年期间,原告未休假天数为6天,2019年期间对其未休假,按其工资1504元为基数,按300%,发放了工资报酬,不存在补发11天工资的事实。如果出现错误应按1620元为基数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2.原告诉求退还2019年5-6月对原告事假扣发3倍绩效工资2970元主张,未经仲裁前置,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冯立果为佛慈制药公司的职工,在工作岗位在制剂车间,冯立果工龄已满20年,每年享有15天的年休假。2018年期间,冯立果休假9天,未休假天数为6天。2019年期间,佛慈制药公司按基本工资1504元,按日300%发放了未休假期间的工资。佛慈制药公司向冯立果发放的工资中包括基本工资与加班工资,其中基本工资每月未为1504元。另佛慈制药公司按公司效益以员工的出勤、生产产品质量等进行考核后向员工发放绩效工资。2019年5-6月期间,冯立果因家中有事经申请要以2018年未休假的冲抵,车间未同意该申请,其向公司请事假5天。2014年10月18日,佛慈制药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员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薪酬管理制度》,该制度在制定通过后一直实现。2019年3月15日制剂车间制定《车间事病假考核办法》。车间按制定的考核办法对职工进行考核,因冯立果请事假按该办法进行考核扣除了相应的绩效工资。冯立果与未请假同事相比较在请假当月发放的绩效工资为2907元。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条、2018年全年工资发放表、制剂车间考勤汇总表、薪酬管理制度、车间病事假考核办法、兰州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及当事人称述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补发冯立果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95.4元。 二、驳回冯立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郭东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王晓丽
判决日期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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