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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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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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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云中
联系方式:1390818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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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与廖发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12民初400号         判决日期:2020-09-22         法院: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廖发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司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发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廖发明与案外人四川汇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委托乙方代理,乙方派王晓蓉律师作为一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原被告就律师费的支付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王晓蓉律师积极履行代理义务,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迟支付律师费,现仍未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廖发明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廖发明(甲方)因与案外人四川汇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委托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乙方)律师担任代理人,乙方接受委托,指派王晓蓉律师作为廖发明一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双方约定律师费25000元,合同签订之日支付10000元,2019年9月11日之前支付余款15000元。合同签订后,王晓蓉律师于2019年9月6日到金牛区人民法院完成了庭前阅卷工作,并通过微信将案外人四川汇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整理成电子档微信发给被告,告知其需要准备材料应诉,并向金牛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廖发明的授权委托书、所函、律师复印件。9月7日,王晓蓉律师向被告廖发明催收律师费,廖发明承诺“下周上班安排”,但一直未支付律师费。2019年9月12日,王晓蓉律师微信通知廖发明解除委托代理关系,9月19日,王晓蓉律师微信通知廖发明,工作已完成一半,鉴于廖发明经济困难,支付5000元即可,并就此与被告廖发明电话沟通。同日,王晓蓉律师向金牛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因廖发明拖欠律师费,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解除与廖发明之间的委托关系情况说明。 上述事实,有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王晓蓉律师执业证、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递材料收据、王晓蓉律师工作内容清单、解除委托关系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被告廖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廖发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蒲永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白秀
判决日期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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