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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宗强
联系方式:0668-2242604
注册时间:1995-03-28
公司地址:茂名市环市西路91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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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新疆庆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粤0902执149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9-21         法院: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庆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新疆庆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6万元及违约金119939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暂计算至2018年7月1日;从2018年7月2日起本金226万元为及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另计算至付清款时止)给申请执行人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637.5元、保全费5000元及其担保费5000元,预估执行费3699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19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新疆庆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向不动产登记局发起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有存款,但已被多个法院冻结,并无剩余可用余额。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续行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国家开发银行伊犁分行的存款420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20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三、已向被执行人新疆庆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剩余案款本金2260000元及违约金未执行到位
判决结果
本院(2019)粤0902执14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新疆庆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黄水洋 审判员江锦秀 审判员朱雅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昊青
判决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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