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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水电工程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
联系方式:0855-8061043
注册时间:1992-06-24
公司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环城西路88号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送变电工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水土保持治理、石漠化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公路、桥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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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廷学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水电工程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黔0329民初2487号         判决日期:2020-09-22         法院: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廷学与被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水电工程公司(以下称黔东南水电公司)、第三人贵州华宏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华宏能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廷学、被告黔东南水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莎淙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华宏能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周廷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对贵C×××××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称贵C×××××号车)的查封,不得对该车进行强制执行;2、请求确认原告对贵C×××××号车享有所有权。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以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重庆翔宇公司)的名义承建第三人发包的加气站土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第三人资金出现问题,原告与第三人终止合同,经双方结算第三人应支付原告工程款600余万元,并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2015年12月28日,原告与第三人协商,第三人将其所有的贵C×××××号车折价5.5万元,用于抵偿原告的部分工程款,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第三人将车辆、车辆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付给原告。此后,原告处理了该车的原违章记录、车辆年审、缴纳保险及车辆的维修保养,并一直使用车辆至今。余庆法院在执行被告与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该车,原告遂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余庆法院作出了(2017)黔0329执异21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原告的执行异议申请。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的证据有:(2017)黔0329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责任承包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工程结算清单》,《股份转让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发票、保单、收据、行驶证、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车辆体检单、处罚决定书、业务受理单、照片。 被告黔东南水电公司辩称,其与第三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余庆法院审理作出了(2016)黔0329民初5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第三人未履行义务,其向余庆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第三人所有的贵C×××××号车,符合法律规定。贵C×××××号车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根据物权法规定第三人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原告不享有所有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黔东南水电公司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华宏能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2016)黔0329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重庆翔宇公司系挂靠关系。2013年11月14日,原告以重庆翔宇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重庆翔宇公司完成贵州省境内阻隔防爆(撬装式)车用燃料加注站的土建、平场、进场公路等配套工程的项目,原告系实际施工人。2015年12月26日,原告与第三人协商终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原告完成的工程进行了结算,约定第三人应在2015年12月前支付原告工程款、工程保证金等共计6744466.71元。同月28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第三人将其所有的贵C×××××号车折价5.5万元,用于抵偿原告的部分工程款,第三人将车辆、车辆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付了原告。此后,原告分别于2016年2月25日对贵C×××××号车办理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17年2月25日办理车辆的交强险;2016年2月14日、3月28日,原告对该车进行了维修;2016年8月16日、18日原告对该车交付前的违章进行了处理,并使用至今。 同时查明,被告与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黔0329民初53号民事判决,判决由第三人支付被告工程款103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黔0329执589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了贵C×××××号车。2017年10月27日,原告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同年11月8日本院作出(2017)黔0329执异21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了原告的执行异议申请。2017年12月5日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判决如前诉请
判决结果
一、不得执行贵C×××××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 二、确认原告周廷学对贵C×××××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享有所有权; 三、驳回原告周廷学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廷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7)黔0329执异21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合议庭
审判长余德辉 审判员李国友 人民陪审员杨再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晓洪
判决日期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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