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祥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丽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民申6602号
判决日期:2020-09-22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山东祥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丽雯、临沂大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终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祥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定郭丽雯系因浇水管而导致摔倒,并认定浇水管系申请人管理、使用属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1.郭丽雯除提供在医院受伤治疗过程的证据外仅提供了三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其主张,但三位证人均不能证实郭丽雯受伤的原因和经过。2.临沂大学在一审庭审后提供录像一份,证实校内有水管存在并主张该水管系申请人在使用,但该视频监控形成时间系在事故发生之后一年,不能证实水管的使用人和管理人为申请人。3.郭丽雯的陈述及三位证人的证言均不能证实导致郭丽雯拌倒的水管是在临沂大学校园内,在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实水管的真实使用人的情况下,临沂大学应是该水管的使用和管理人,且本案又是在校园内发生的摔伤事故,临沂大学应是校区内的管理人,也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因此,法院判决临沂大学不承担责任是错误的。4.二审中郭丽雯提供的与12345的电话录音不能证实事故发生的真实性。5.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向郭丽雯支付医疗费44134.88元、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6802.45元,其中医疗费在原审庭审时郭丽雯认可已由雇主王海艳支付完毕,二审法院以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为由不予认可该事实是完全错误的,本案郭丽雯的受伤存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工伤一个是侵权,但无论按哪一个法律关系主张医疗费只能是一份,郭丽雯不能获得双份赔偿,因此,原审判决申请人再次承担医疗费是错误的。(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法院在错误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临沂大学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山东祥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范翠真
审判员冯波
审判员李金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肖俊
书记员王福梅
判决日期
202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