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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兆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晟杰
联系方式:15517088867
注册时间:2013-12-23
公司地址: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北凯旋路西(财富新天地36号门面)
简介: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环保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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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兆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少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1402执恢113号         判决日期:2020-09-21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兆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丁少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2民初22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丁少春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兆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处,因案外人提出异议申请,暂无法处置。 四、向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豫1402执恢1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丁少春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兆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窦军 审判员董俊杰 审判员郜运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达
判决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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