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1392民初2677号
判决日期:2020-09-21
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临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祥、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临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垫资款13153363.91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0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临沂经济开发区广顺路污水管网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被告应当在合同验收合格后分4笔付清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施工义务并交付被告,被告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剩余应付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临沂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施工的两项工程经审计工程款总额为35732810.64元,答辩人已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099300元,原告诉求工程款数额有误。二、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违反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不应支持。三、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属于重复计算,不应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0年5月,原告(承包人)、被告(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顺路(旭阳路-华夏路)污水管网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范围为: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量,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合同价款8365298.27元,固定价格,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根据有关单位现场实际收方工程量计算确定。双方约定工程变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含的现场发生的工程量为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工程款支付为: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拨付总造价的40%,竣工验收达到合格之日起满一年付至总造价的60%,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付至总造价的80%,竣工验收合格满三年结清余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筹措资金并组织人员、设备进场施工,施工中双方协议对部分工程作出变更和增加。2011年8月,涉案工程竣工。2013年4月,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2017年1月10日,涉案工程经审计确定总造价为20718460.22元,被告已支付15749300元(2015年1月21日支付650000元,2015年2月15日支付1000000元,2016年2月4日支付1000000元,2016年4月28日支付1200000元,2017年1月25日支付1600000元,2017年10月9日支付1610000元,2018年2月1日支付1447600元,2018年9月21日支付2017500元,2019年2月2日支付1815800元,2019年9月11日支付3408400元),余款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被告之间尚存在关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205国道及沂河东路污水管网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已另案处理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临沂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590959.2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临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临沂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720元,由被告临沂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8937元,原告临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7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孙棣
人民陪审员伊永峰
人民陪审员刘英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林欢
书记员鲁洁
判决日期
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