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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水利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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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彦与姜才中、泗洪县水利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402民初5907号         判决日期:2020-09-21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彦诉被告姜才中、泗洪县水利工程处(以下简称泗洪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项易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明、金波,被告姜才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光、丁红英,被告泗洪工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胜、王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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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方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姜才中、泗洪工程处立即支付方彦工程款1496390元,并承担自方彦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年息6%计算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姜才中、泗洪工程处承担。审理中,原告方彦明确要求泗洪工程处承担责任的理由是方彦系实际施工人,泗洪工程处是违法发包人,姜才中是转包人。事实和理由:常州市北塘河清淤工程III标段系由泗洪工程处作为施工单位进行承建。2017年1月14日,姜才中与方彦签订承包协议书,将北塘河清淤工程III标段工程发包给方彦负责施工,协议书同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署后,方彦全程参与了上述工程的施工、验收等所有手续,但姜才中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其他款项迟迟不予支付,经方彦多次催收无果。现方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姜才中辩称,姜才中是泗洪工程处所承接的新沟河清淤工程三标段的实际施工人,姜才中实际施工过程中将工程承包给方彦。经方彦与姜才中结算,结算时间为2018年2月13日,姜才中应该不差方彦的款项,而姜才中还有很多未了的工程要处理,姜才中通知方彦进行后续工程的处理,但方彦不予理睬,姜才中为此另行委托了其他人进行处理,这部分费用应由方彦承担。请求法庭驳回方彦的诉讼请求,且姜才中保留反诉的权利。 被告泗洪工程处辩称,1、泗洪工程处与方彦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更没有合同关系。2、无论姜才中、泗洪工程处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均不能作为向泗洪工程处主张权利的依据和理由。综上,方彦起诉泗洪工程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方彦对泗洪工程处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常州市新沟河延伸拓浚工程建设处发出招标文件,泗洪工程处向常州市新沟河延伸拓浚工程建设处递交投标文件,泗洪工程处中标新沟河延伸拓浚工程常州市水系调整及影响工程北塘河拓浚工程施工Ⅲ标。 2016年12月13日,常州市新沟河延伸拓浚工程建设处、泗洪工程处签订合同,合同包括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三部分附件。其中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内容:“发包人(全称)常州市新沟河延伸拓浚工程建设处,承包人(全称)泗洪工程处。发包人为实施新沟河延伸拓浚工程常州市水系调整及影响工程北塘河疏浚工程的建设,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新沟河延伸拓浚工程常州市水系调整及影响工程北塘河拓浚工程施工Ⅲ标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新沟河延伸拓浚工程常州市水系调整及影响工程北塘河疏浚工程。工程范围:北塘河疏浚工程主要内容为河道清淤及局部护坡修复,工程范围为北塘河全线及北塘河沿线5个支浜,整治长度:主河道为16.2km;支浜总长度为283m。北塘河疏浚工程规模:全线河道疏浚底高程为0.0m,河道底宽不小于10.0m。全线采用平底河道,以利引排双向要求。北塘河疏浚工程共分三个标,一标为北塘河枢纽~闸北桥东侧(桩号0+000~5+393)、二标为闸北桥东侧~10+885(桩号5+393~10+885)、三标为10+885~舜河(三山港)(桩号10+885~16+135)。各标清淤土方约18万方左右。工程内容: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苏发改农经(2014)808号。资金来源:省级以上和地方财政配套。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本标段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新沟河延伸拓浚工程常州市水系调整及影响工程北塘河疏浚工程施工Ⅲ标,清淤土方约18万方左右。上述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详见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二卷招标图纸和第三卷第七章技术条款的有关要求,工程量详见招标文件第一卷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三、合同工期:工程计划于2016年12月10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为准),2017年10月31日具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条件,总工期11个月。四、质量标准。符合《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柚验与评定规范》(DB32/12334-2013)及设计和合同约定,等级达到合格。五、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伍佰陆拾肆万壹仟肆佰捌拾壹元贰角玖分(¥5641481.29)。六、承包人拟派工程主要人员:1、项目经理:田野,2、项目副经理:朱武,3、技术负责人:潘波。七、合同文件的组成: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九、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十、承包人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自觉接受项目法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按要求及时汇总归档提交给发包人。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二、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十三、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贰份,发包人壹份,承包人壹份;副本一式陆份,发包人伍份,承包人壹份。十四、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其中第二部分合同条款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眼,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专用合同条款1.1.4.5缺陷责任期:发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后1年(桥梁,房屋建筑等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保修时间超过1年的除外)。 2016年12月25日,泗洪工程处、姜才中签订一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甲方:泗洪工程处,乙方:姜才中。新沟河延伸拓浚工程常州市水系调整及影响工程北塘河疏浚工程施工Ⅲ标,由泗洪工程处(以下简称甲方)中标承建。经处部研究决定,该工程由姜才中(以下简称乙方)负责实施。为了确保工程按招投标文件要求保质保量完工,需明确双方责任。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如下条款: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及地点:见招投标文件。2、工程内容及工程量:乙方负责承建招投标文件所列工程项目施工任务,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和招投标文件。3、工期: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如不能按期完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二、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1、乙方施工承包总价(工程中标价)为伍佰陆拾肆万壹仟肆佰捌拾壹元贰角玖分(¥5641481.29元),(含甲方收取的工程总价2%的管理费)。2、甲方根据工程款到位情况按期拨款给乙方,同时乙方负责向业主催要工程款,如工程款未到甲方账户,乙方不得向甲方催要。3、工程施工中,若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工程价款也随之增减(注:要经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单位审批)。此时双方应及时就工程价款增减数量签定补充协议。4、乙方对工程要单独设帐,确保专款专用。5、甲方对工程管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甲方管理人员到工地的工资、差旅费等。三、质量管理要求。1、工程质量应达到招投标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其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乙方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级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承担业主要求甲方承担的一切责任。四、双方责任。1、甲方负责监督与指导乙方工程标准质量和质检资料的整编。2、乙方必须在规定工期内有计划地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3、乙方必须积极配合业主、监理和甲方对其工程施工质量、进度进行全面监督与检查,如配合不力,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乙方整改措施不到位,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承包资格并更换施工队伍,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4、乙方负责协调业主、监理等地方关系。5、工程施工中,乙方必须按规范操作,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效益与信誉,出现违规操作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改,出现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6、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建筑物维修(重建)费用及其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五、信用与农民工工资。1、乙方必须确保施工过程中,甲方信用等级为“A”级。如为“B”级罚款30万元,如为“C”级罚款50万元。2、乙方必须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坚决杜绝农民工上访事件出现。凡因农民工工资而出现的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由此而影响单位信誉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六、附则。1、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有关合同条款、技术要求等同样对乙方有约束力。2、乙方无条件服从工程招标文件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价款等方面的要求。3、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双方签字(章)后生效,至工程保修期满、农民工工资发放完毕、价款结清后失效。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5、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清管理费。 另查明,2017年1月14日,姜才中、方彦、谈祖伟签订一份承包协议书,约定甲方:姜才中,乙方:方彦,丙方:谈祖伟。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将北塘河清淤工程Ⅲ标段工程发包给乙方负责施工。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甲方将本工程发包给乙方负责施工(包含淤泥的开挖、运输、堆放),乙方需负责整个工程的施工管理和全部施工过程的安排,必须保证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如验收不合格,一切返工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验收合格为止。二、堆场的用电需求和电费都由乙方承担。三、乙方需按照图、招投标清单和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要求保证质量、按期完成工程的全部施工项目。四、工程价款:甲方将本工程以单价承包的方式发包给乙方,每方15元,工程合同价款按图纸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工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人工发票20%。乙丙双方按照单价比例分配。五、工期:2017年5月1日前全面竣工。六、竣工后堆土区由乙方负责整平。七、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堆场问题由甲方直接与指挥部联系。八、乙方需承担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淤泥的开挖、清运、堆放所需费用。乙方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九、乙方需保证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人员、接卸安排合理齐全,保证工程施工的进度。十、工程款的支付: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按每月进度款60%,验收合格付至总工程款的80%,审计结束付至工程款的95%,剩余工程款的5%在工程结束后满2年后支付。十一、甲乙双方签订此协议后,乙方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本工程的全部工程项目,保证项目的验收合格。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的延误,所产生的延期罚款等费用需由乙方全部承担。十二、乙方的工程款,由姜才中直接支付。其中支付方彦结算按13元每方,支付谈祖伟结算按2元每方。十三、押金十万由谈祖伟支付。十四、以上协议条款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如有补充另行协商确定。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庭审中方彦陈述谈祖伟是中间介绍人,是姜才中派来负责的,谈祖伟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没有参与。姜才中陈述谈祖伟是介绍人,谈祖伟与姜才中、方彦都是朋友关系,方彦就是谈祖伟介绍来的。对承包协议书第十二条约定的内容,方彦、姜才中均认为每方2元是介绍费,由姜才中支付给谈祖伟,支付方彦每方13元,总共是每方15元。 方彦按约进场,组织人员履行承包协议中疏浚施工工程。方彦、姜才中均认可方彦疏浚施工的内容有三项,先是挖土(有泥有土,挖掉上面的泥,下面就是土)、运输、堆放后推平。方彦完成挖土、运输、堆放后推平的范围包括1#、2#弃土区,以及其他区域。1#弃土区堆土容量10724.664立方米,2#弃土区堆土容量23959.37865立方米。姜才中认可1#、2#弃土区土方是由方彦挖土后运到指定地方,其他区域土方挖土也是方彦挖的,但运输不全是方彦运输,认可方彦挖土土方133470.50立方米。 在疏浚施工中,因发生水运运距改变,上岸后泥浆泵换为挖机翻运,以及水运运距改变为22km。方彦在施工中也相应发生水运运距改变,上岸后泥浆泵换为挖机翻运,以及水运运距改变为22km。 方彦认可姜才中已支付工程款1400000元。姜才中认为已支付方彦工程款1504467元,并提供付款清单。付款清单中有一部分由方彦收取的现金,一部分是转到方彦卡上,有一笔是代方彦还的借款,还有是代方彦支付的工资。方彦不认可付款清单,要求姜才中提供支付凭证。 还查明,针对发生水运运距改变,上岸后泥浆泵换为挖机翻运,以及水运运距改变为22km。2017年12月21日,常州市新沟河延伸拓浚工程建设处、泗洪工程处(姜才中代表泗洪工程处)、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在两张单(合)价呈批审核单上签名、盖章。其中,审核单编号XGH-5-YXV-001注明工程名称新沟河延伸拓浚工程常州市水系调整及影响工程北塘河疏浚工程施工Ⅲ标,建设单位常州市新沟河延伸拓浚工程建设处,施工单位泗洪工程处。工作内容河道水下方疏浚至排泥场单价变更(原因:水运运距改变,上岸后泥浆泵换为挖机翻运,详见报告单)。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河道水下方疏浚至排泥场,单位立方米,申报单价28.04元,最终确认价格26.35元。审核单编号XGH-5-YXV-002注明工程名称新沟河延伸拓浚工程常州市水系调整及影响工程北塘河疏浚工程施工Ⅲ标,建设单位常州市新沟河延伸拓浚工程建设处,施工单位泗洪工程处。工作内容河道水下方疏浚至排泥场单价变更(原因:水运运距改变为22km,详见报告单)。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河道水下方疏浚至排泥场,单位立方米,申报单价28.04元,最终确认价格28元。 2018年6月22日形成建设工程结算书,建设工程结算书中工程结算编制说明载明:一、合同项目工程概况,(一)……(二)主要工程量及合同金额。该合同于2015年12月13日签署,合同总金额5641481.29元(包含暂列金)。合同工程量及投资额间招标文件及投标书。(三)开、完工日期。开工于2016年12月,于2017年5月完工。二、结算编制原则及依据,(一)合同文件,(二)设计及监理文件,(三)其他相关规范文件。三、合同项目工程完成情况,工程量依据设计文件及现场测量和合同规定的计量原则计量,完成合同金额3983121.36元。 建设工程结算书中合同完工结算汇总表记载工程明细名称: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金额5069663.29元,结算金额3679945.33元,审核金额3679945.33元;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同金额303176.03元,结算金额303176.03元,审核金额303176.03元;合计合同金额5372839.32元,结算金额3983121.36元,审核金额3983121.36元。不包含暂列金。建设工程结算书中合同内工程价款结算表项目名称:河道水下土方疏浚至排泥场,工程量180801立方米,合同单价28.04元,合同金额5069660.04元。结算工程量34684.04立方米,结算单价26.35元,结算金额913924.454元;结算工程量98786.46立方米,结算单价28元,结算金额2766020.88元。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结算金额3679945.33元。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结算为303176.03元。 建设单位常州市新沟河延伸拓浚工程建设处、施工单位泗洪工程处,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在建设工程结算书上签名、盖章。 2019年1月10日,常州市新沟河延伸拓浚工程建设处主持召开新沟河延伸拓浚工程常州市水系调整及影响工程北塘河疏浚工程施工Ⅲ标子单位工程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会议,合同工程建设过程,施工Ⅲ标于2016年12月10日开工,2017年11月具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条件。验收工作组通过察看工程现场,查阅有关工程资料,听取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工作报告和项目法人委托检测报告,并经认真讨论,形成鉴定意见如下:本工程建设内容全部完成,资料收集较齐全,整理较规范,工程质量合格。验收工作组同意新沟河延伸拓浚工程常州市水系调整及影响工程北塘河疏浚工程施工Ⅲ标子单位工程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故作出新沟河延伸拓浚工程常州市水系调整及影响工程北塘河疏浚工程施工Ⅲ标子单位工程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再查明,姜才中、泗洪工程处陈述本案三标段工程款项,除质保金5%(199156.07元)未支付,其余工程款已经支付。 泗洪工程处投标文件中,投标总价工程总价5641481.29元(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5069663.29元,措施项目清单计价303176.03元,暂列金额268641.97元),其中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项目名称:河道水下土方疏浚至排泥场,1、土类分级:综合。2、运距:承包人自行土方平衡至指定弃土场(弃土场位于沿河道水路15km,上岸后泥浆泵1.5km)。3、挖深:根据图纸确定。4、含弃土场内围堰,排水沟,斗门等设施,含排泥场内翻运、整理等费用,单价28.04元。单价28.04元的构成在工程单价汇总表中显示计量单位立方米,人工费0.43元、机械使用费22.24元、其他直接费0.61元、现场经费0.92元、间接费0.98元、企业利润1.77元、税金0.95元,合计28.04元。 其中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项目名称:河道水下土方疏浚,土方运输(水运,增加或减少1km)实施过程中发生土方调配、弃土区、排泥场调整,根据实际运距与清单所列运距的差距乘以本条工程量清单中土方运输(每增加或者减少1km)的单价,当实际水上运距距离小于等于5km时按5km计算,单价0.98元。单价0.98元的构成在工程单价汇总表中显示计量单位立方米,人工费0.58元,机械使用费0.23元,其他直接费0.02元,现场经费0.03元,间接费0.03元,企业利润0.06元,税金0.03元,合计0.98元。 2019年10月28日,方彦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合同、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协议书、单(合)价呈批审核单、建设工程结算书、鉴定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一、姜才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方彦工程款882345.55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方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82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268元。由方彦负担9548元,姜才中负担13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长项易君 人民陪审员周星 人民陪审员李驰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夏艳
判决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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