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特安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784民初4384号
判决日期:2020-09-21
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特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徐轩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徐轩玮起诉的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特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徐轩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特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施红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吴敏
判决日期
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