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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山水城市设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宝平
联系方式:0562-2860600
注册时间:2011-05-16
公司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北段185号
简介:
为建筑工程提供建设设计服务,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危房鉴定,相关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人防工程设计,项目工程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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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山水城市设计有限公司与定远县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125民初2769号         判决日期:2020-09-21         法院: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山水城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设计公司)与被告定远县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天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水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献忠、王莹,被告宏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岩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水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558688元,并支付违约金494723元(违约金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后续违约金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1月原告安徽山水城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设计公司)与被告定远县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天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告为被告设计位于安徽省定远县东园御府60#-62#、65#2-68#楼单体工程,合同约定设计费396688元,付款日期采取分段支付方式:第一次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20%,第二次在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总设计费的70%,第三次待工程竣工盖章前支付余款;并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二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设计义务,将全部设计图纸交付被告。2019年5月13日工程竣工盖章完成。 2015年11月原告山水设计公司与被告宏天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告为被告设计位于安徽省定远县东园御府60#?62#楼消防重新设计工程,合同约定设计费72000元,付款日期采取分段支付方式,第一次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20%,第二次在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日支付本次修改设计费全部余款,并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二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设计义务,于2015年12月1日将全部设计图纸交付被告。 2016年5月,原告山水设计公司与被告宏天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告为被告设计位于安徽省定远县东园御府65#—68#楼消防重新设计工程,合同约定设计费90000元。付款日期采取分段支付方式,第一次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20%,第二次在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日支付本次修改设计费全部余款,并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二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设计义务,于2017年5月9日将全部设计图纸交付被告。 以上设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2019年5月5日被告宏天开发公司向原告发出一份联系函称,2015年11月份至2016年5月份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共计558688元,承诺至迟2019年12月31日付清,而被告却拖延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宏天公司辩称,一、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告诉请标的为设计费和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被告对设计费总额没有异议,但不同意原告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认为,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在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认定其实际损失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为宜,原告诉请按年利率24%上限计算违约金明显不妥。因此,请求法庭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标准计算违约金。二、被告对违约金计算的时间起点有异议。经原告多次催要设计费,被告于2019年5月5日给原告发去了“联系函”,承诺于2019年5月20日付款150000元,余款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该联系函有原告法定代表人签批,应当认定为双方对付款期限的重新达成合意,其中150000元的违约金计算起点应认定为2019年5月21日为宜,下剩408688元的违约金计算起点应认定为2019年12月31日为宜。 原告山水设计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递交以下证据证明:一、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主体适格;二、被告企业信息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适格;三、合同三份,证明原、被告签署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内容、应付金额、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四、晒图室蓝图发放登记表两份,证明1、2015年11月签署东园御府60#-621#消防重新设计合同,提交施工设计成果时间系2015年12月1日;2、、2016年5月签署东园御府65#-68#消防重新设计合同,提交施工设计成果时间系2017年5月9日;3、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被告提交施工设计图,原告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五、联系函,证明1、被告与原告在2015年11月签署东园御府单体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盖章之日系2019年5月13日;2、被告认可欠付设计款共计人民币558688元,并承诺最迟在2019年12月31日付清。 被告宏天公司质证认为,对该五组证据三性均认可。对证据三,违约责任的证明目的不认可。按照年利率24%过高,应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对证据五,证明了双方就付款达成新的合意,原告应当按照新的合意的时间起点计算违约金。 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所举证据三的证明目的,双方约定过高,现被告提出,应予降低;对原告所举证据五,本院结合庭审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双方对付款期限达成了合意。逾期后,被告应予支付违约金。 综上,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同原告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定远县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山水城市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558688元及违约金(其中: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0868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81元,由被告定远县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恩福 人民陪审员徐友高 人民陪审员胡业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永新
判决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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