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成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千山慢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0121民初7582号
判决日期:2020-09-21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景成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成展览)与被告湖南千山慢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慢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成展览的委托代理人刘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千山慢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景成展览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千山慢病支付原告景成展览合同款30042.3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算,从2017年12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千山慢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千山慢病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2017年12月1日,原告景成展览(乙方)与被告千山慢病(甲方)签订一份《展位项目制作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第二届中国(长沙)智能制造峰会暨长沙国际智能制造技术与装备博览会的展位设计制作搭建等事宜;项目地点:长沙国际会展中心;展位号:E3A5;进场日期:乙方于2017年12月1日进场搭建;验收日期:2017年12月3日下午,交甲方验收。拆展日期:2017年12月6日下午。第六条项目价款及结算1、项目总金额100141元;2、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总金额的70%(70098.70元),乙方收到甲方的项目款后进行制作搭建。布展完成,验收合格,投入使用7日内支付30%(30042.30元)。
2、2017年12月4日,被告千山慢病进行验收,原告景成展览设计制作搭建的展台经验收合格,甲方代表潘欢签字,载明“验收基本符合施工图”。
3、2017年11月15日、2017年12月7日,原告景成展览开具金额为100141元的发票。
4、原告景成展览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如实陈述案情,不提供虚假证据,如果虚假陈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景成展览陈述,已支付70098.7元,剩余尾款30042.3元至今未付。
判决的结果与理由
判决结果
被告湖南千山慢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景成展览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30042.3元及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所欠合同款3004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1月1日计算至合同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被告湖南千山慢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唐昌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香连
书记员蒋培滔
判决日期
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