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01民终5443号
判决日期:2020-09-21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2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王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梁新鹏
书记员乔思齐
判决日期
2020-09-21